113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昶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黃伯堯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合一國際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