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
台上字第247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
裁判費53,47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7,425元,尚應補繳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