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太和
黃志雄
黃愛美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依前訴訟程序起訴時再審原告原
聲請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0,8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