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抗字第3號
上列再
抗告人與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對
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再抗告人就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其委任
律師或具有
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
爰依
上開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