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邱○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阮○鳳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