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袁瑞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袁倫勝等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
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本件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再審原告未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第287頁),然再審原告
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並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