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袁瑞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袁倫勝等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且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為核對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是否正確為由,聲請交付
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