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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被上訴人即
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 準備程序,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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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