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劉怡昇
相 對 人 廖彥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伊已補繳
上訴裁判費,原審卻認伊未繳納而以原裁定
駁回其上訴,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
經查,相對人對
抗告人等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抗告人部分敗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於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原審
嗣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13年6月18日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然而,抗告人已於原裁定駁回前之113年6月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其提出之繳款單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
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