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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劉怡昇 
相  對  人  廖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補繳上訴裁判費,原審卻認伊未繳納而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對抗告人等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抗告人部分敗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於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原審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13年6月18日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然而,抗告人已於原裁定駁回前之113年6月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其提出之繳款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由本院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