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莊德群
莊俊碩
共 同
簡燦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特留分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兩造之父即
被繼承人莊茂榮(民國111年4月3日死亡)於109年3月17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下稱何公證人)前作成109年度花院民公孋字第10446號公證遺囑(內容如附件1,下稱系爭遺囑),然該遺囑上所載之見證人黃貫之、江宜溱未經莊茂榮指定,且何公證人於手寫系爭遺囑完成後江宜溱始到場而未見聞經過,已違反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程式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求為: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判決(被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確定,不贅述)。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遺囑作成符合民法規定等語置辯,
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上開確認之訴,上訴人就此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該部之訴廢棄並請判如上開聲明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71頁,並為文字之
適當修正):
㈠被
繼承人莊茂榮(其配偶林美珠於103年7月18日死亡)於11
1年4月3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兩造。
㈡莊茂榮於109年3月17日曾至上開事務所在何公證人前做成如本院卷第119至121頁之手寫系爭遺囑,江宜溱、黃貫之當日有到場。
五、本院之判斷:
㈠
按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關於2人以上見證人之指定,固應由立遺囑人為之,惟遺囑人同意特定之2人任見證人者,與指定該2人任見證人無殊。又口述遺囑意旨,係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將決定之遺囑內容向公證人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即口頭以言詞為之,倘內容複雜,亦非不得參考預先準備之書面或資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是民間之公證人所製作之公證書,效力與法院之公證人作成者無殊,其內容自有相當之公信力及證據力,如無與公證書記載內容相反之明確事證,即不得任意推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
經查,莊茂榮生前名下有如附表所示10筆
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此有109年2月13日申請核發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下稱系爭清單,見本院卷第123、129頁)附卷
可參,其於109年3月17日至上開事務所在何公證人前作成系爭遺囑分配系爭房地予兩造,業經本院當庭
勘驗何公證人提供之當日錄音影光碟畫面確認在案,勘驗結果如附件2所載(見本院卷第171頁、第173至181頁、光碟於本院卷證物袋內)。依該勘驗結果,並
參酌上開事務所以114年1月6日(114)花院民孋字第1140106001號函回覆本院當日辦理公證遺囑經過記載:...說明:一、...記憶中應為地政士江宜溱預先代為向本所提出莊茂榮向國稅局申請之系爭清單,告以分配方式,並請本所核估
公證費用級距....。二、本院卷第129頁系爭清單第一列○○三街139號建物右側、○○段972號土地列等書寫字體為本所職員之字跡,其餘字跡應為當日在場之其他人即莊茂榮之親屬莊阿梅(妹)、莊惠菁(女)、何淑華(外甥女)、見證人之一人。由此可知系爭遺囑經詳細詢問遺產分配方式。...五、...見證人江宜溱之
住所地需其本人提供後,方輸入電腦,輸入完成後本所才能印製公證書以及印製筆錄,公證人再依照筆錄內容確認遺產分配方式後書寫手寫遺囑。最後公證人再次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由在場人確認無誤後全體在場人簽名於筆錄;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簽名於公證書以及手寫遺囑...等語(見本院卷第107、109頁)及與其所載內容相互印證之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其上均有遺囑人莊茂榮、見證人江宜溱、黃貫之之簽名)、系爭遺囑(其上有遺囑人莊茂榮、見證人江宜溱、黃貫之、何公證人之簽名)、系爭清單(其上不動產標的欄有多處受分配人即兩造姓名之註記)、公證事件詢問筆錄(其上在場人欄有莊茂榮、江宜溱、黃貫之、莊惠菁、何淑華、莊阿梅、何公證人之簽名,下稱系爭筆錄)、
關係人即遺囑人及見證人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製作公證遺囑系統須先輸入關係人資料之頁面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13至142頁),可知何公證人於受理莊茂榮系爭遺囑公證時,因其所有之系爭房地筆數多,事先探詢莊茂榮其就房地要如何分配後註記於系爭清單上,並於江宜溱、黃貫之見證下詢問莊茂榮系爭房地分配情形而完成系爭遺囑之製作,莊茂榮於上開錄音影畫面內顯示其陳述能力正常,並於何公證人就系爭各房地標的逐一詢問要如何分配時清楚回答受分配之對象,
足徵系爭遺囑內容確實出於莊茂榮本人意思而為之。
㈢上訴人固主張莊茂榮未有指定江宜溱、黃貫之為見證人之意思(見本院卷第26、203頁),然而,系爭筆錄上已確認莊茂榮指定江宜溱、黃貫之2人見證遺囑之意思,且3人均於該筆錄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125、127頁),依上開勘驗結果3人亦確實在場並於系爭遺囑、公證請求書、公證書等文件之遺囑人或見證人欄位簽名(見本院卷第121、113、117頁)。另證人即公證當天在場之何淑華亦證述:莊茂榮去寫遺囑,他有叫代書(即江宜溱)當見證人,印象中有代書在(見本院卷第225頁),可見莊茂榮當日已有指定江宜溱、黃貫之為系爭遺囑見證人無誤。至於證人江宜溱雖證稱:我是地政士。莊茂榮有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公證,他沒有提到要請我當
遺囑執行人或見證人,他只說當遺囑執行人要簽字。系爭筆錄及遺囑上是我簽名,我沒看筆錄就簽了(見原審卷第316至318頁),但證人江宜溱既於上開文件上均在見證人欄後方簽名,可見其明知除遺囑執行人外,於公證過程中亦擔任見證人職務。若非莊茂榮已事先告知並指定其為見證人、證人江宜溱亦為同意之情況下,證人江宜溱當下實無可能接連於上開數文件上之見證人欄處簽名。是證人江宜溱此部所述並不可採。
㈣上訴人再主張江宜溱未在場見聞莊茂榮在何公證人前口述系爭遺囑意旨過程,江宜溱是該手寫遺囑完成後才簽名,何公證人從中間才開始錄影,前半段有瑕疵。系爭遺囑無效等語(見本院卷第26、216、252頁),並舉:①證人江宜溱證述:莊茂榮公證之前就要我幫他處理系爭清冊及土地謄本,是他打電話給我要我到現場,我到場時,手寫之系爭遺囑已經製作完成,黃貫之、莊阿梅、何淑華也先到場了,其他人我不認識。系爭筆錄上江宜溱簽名是我簽的,我沒有看筆錄內容,這是莊茂榮的自由意識,生前都有跟我提到他想怎麼分配,所以我尊重他之後我就簽名了。公證人有當場宣讀系爭遺囑,我沒有問莊茂榮這是不是他的意思,因為莊茂榮頭腦很清楚,也不需要我問(原審卷第316至318頁、第321頁)、②證人黃貫之證稱:我對系爭遺囑沒什麼印象,在場的人我不記得了,系爭遺囑及筆錄是當場有人唸給我聽,我簽名(見原審卷第319、320頁)、③證人何淑華證稱:我舅舅莊茂榮要我母親莊阿梅作伴,我當天載莊阿梅去事務所,要去之前就知道莊茂榮要去寫遺囑,我沒有特別關注這件事,所以就是在事務所進進出出。印象中,我記得莊茂榮看著文件朗讀應該是遺囑的內容,有人在錄影。莊茂榮唸的文件應該是公證人照莊茂榮的意思去寫的吧。我印象中應該是他們有先溝通說要怎麼分配,他們才寫一寫,叫莊茂榮去唸,系爭筆錄是我簽名,我有聽到莊茂榮有講到上訴人已經分配中原路的土地給他,所以這份遺囑分配給他的比較少。莊茂榮公證當天意識表達清楚,代書有在場(見本院卷第219至225頁)等內容為證。為被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莊惠菁陳稱:莊茂榮和我全家同住,公證當天早上出門前莊茂榮打給江宜溱要他來當證人,我和莊茂榮到公證人事務所後約10、20分鐘後江宜溱就到了,何公證人說需要兩個見證人,莊阿梅當場拒絕擔任,我們只找好江宜溱,莊茂榮同意何公證人找另一名見證人,何公證人就請黃貫之來。我確定公證人開始幫我們做遺囑資料時,江宜溱及黃貫之都已經在場。系爭遺囑是何公證人手寫的,過程中還跟莊茂榮一一確認內容,何公證人書寫系爭遺囑內容時,我確定江宜溱及黃貫之在場(見本院卷第201、202頁)。本院互核上開證人及被上訴人莊惠菁之陳述,及何公證人事務所上開回函所載公證經過,並參酌
前揭勘驗結果所示,何公證人於錄音影畫面中與莊茂榮對話方式為一問一答,莊茂榮意思清楚並陳述系爭房地各筆要分配給誰,
核與系爭遺囑內容
要旨、及當時在場之被上訴人莊惠菁、證人何淑華所述情節相符,當下江宜溱及黃貫之均在場見聞(見附件2最後一欄一、所示),事後亦於遺囑上簽名(見本院卷第121頁)。
法律未規定公證遺囑要全程錄音影,縱使何公證人未錄影手寫系爭遺囑時之狀況,應不影響公證效力,酌以莊茂榮以遺囑分配之系爭房地多筆,先由公證人參考系爭清單所載標的並向莊茂榮確認其分配意思後手寫完成系爭遺囑內容,為求慎重再錄音影並按房地逐筆確認莊茂榮之真意,於確認完妥後讓在場之莊茂榮、見證人江宜溱及黃貫之簽名於系爭遺囑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無不可。至證人江宜溱固證稱其到場時手寫系爭遺囑已製作完成,到場後公證人宣讀遺囑內容(見原審卷第317、318頁),然參以上開何公證人事務所回函內容及被上訴人莊惠菁陳述當日經過,應可推知證人江宜溱於公證人開始進行公證相關電腦文書製作作業(即本院卷第115至142頁文書)及手寫系爭遺囑時早已到場,公證人始能取得證人江宜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而得以電腦繕打於公證書請求書、公證書、系爭筆錄(見本院卷第113、115、125頁)並手寫填載於系爭遺囑之中(見本院卷第120頁),證人江宜溱此部所述即難採信,上訴人以前揭所舉事證為由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並無理由。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事由,均不可採,其依前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件1:
公證遺囑 遺囑人莊茂榮向公證人陳述遺囑意旨如下: 本人莊茂榮,民國參拾柒年生,本人百年後名下財產:一、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花蓮縣○○鄉○○村○○○街000號建物(建號319,權利範圍全部)、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二)、○○段第971、9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由兒子莊俊碩(身分證字號:××××××××××)單獨繼承。二、坐落花蓮市○○段○0000○0000地號二筆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兒子莊德群單獨繼承。三、坐落花蓮市○○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由女兒莊蕙菁(身分證字號××××××××××)單獨繼承。四、坐落花蓮市○○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花蓮縣○○鄉○○村○○路○段000號鐵皮屋(未辦保存登記),靠東邊三分之一由莊蕙菁繼承,靠西邊三分之二由莊俊碩繼承。長子莊德群在我配偶過世時有指定分配○○路的土地給他,花蓮市○○路000○000號的房屋在重建時,我直接以莊俊碩及莊德群的名字重建(各二分之一),給他們居住,是預先(特種) 贈與給他們的。以後莊俊碩要把1/2 所有權過給莊德群。 我要指定江宜臻地政士(身分證字號:××××××××××)擔任遺囑執行人。 以上遺囑由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莊茂榮(簽名) 見證人:黃貫之(簽名) 見證人:江宜臻(簽名) 公證人:何叔孋(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柒日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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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嘿,遺囑,也就是說,今天先安排,不過還沒要過名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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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現在齁,你不動產齁,○○鄉○○段972、○○三街139那個房子,你要給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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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來,○○段857,這個你持分6分之2的,這個要給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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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阿○○段971、997,這個持分3分之1的,要給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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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就是○○段972、○○三街139的房子、○○段857路地○○段971、997路地,要給莊俊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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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來,市區的齁,花蓮市○○段1499、1502,這些土地,要給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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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來齁,是那個○○路1段230號,那個鐵皮屋,阿土地是○○段308,這鐵皮屋,你要怎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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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嘿,鐵皮屋連帶土地這樣嘛,你要怎麼分?你有分哪一邊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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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齁,所以莊蕙菁這樣算起來是3分之1靠東邊3分之1給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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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哦,100坪不是哦。你是要3分之1還是100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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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齁,那大兒子齁,你之前在你太太...太太過世那時候有分土地給他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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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咱○○路478號和480號那個房子,之前有重建過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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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重建的時候是,你本來你的名字,你重建用孩子的名字重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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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是,嘿,莊德群在住,阿現在是一人一半嘛,阿假如說,咱有一天咱繼承辦的時候,你有交代俊碩要怎麼處理這個中華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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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你之前這個○○路的房子,等於說你先送給他們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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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我的,其中有一間是後來才買的,就478號那間,那是後來才買的,那間24坪,阿加起來總共42坪,阿那個房子通通過戶給莊德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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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等於說,你有先分配他們一些東西,因為你是用他們的名字去蓋房子,啊你還有買土地,這樣嘛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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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咱這要說清楚啦,就是說有些小孩覺得他怎麼這份裡面寫比較少還是怎麼樣,但其實是有原因的嘛,因為他有先分嘛,是不是這樣?來阿伯我們剛才有說,這份是你今天先交代,你還沒要過名,現在都是你的名字,啊有一天咱如果要過名的時候,是我們眼睛闔起來才過名,到時候過名的手續你要叫誰去辦?指定什麼人去幫你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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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書就是要出面,照你的意思去發落、處理就對了阿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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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這裡哦,慢慢寫(拿出公證遺囑跟筆給莊茂榮簽名),這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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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依序在公證書、公證請求書、公證書上簽名)(公證書一式兩份) |
| | (先接過江宜溱簽完之公證書,並在公證書上簽名,再接過江宜溱簽完之公證請求書,再於公證請求書上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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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開光碟影片勘驗,畫面內有一名身著藍色外套之男子及一名身著身著咖啡色外套的女子分別為黃貫之及江宜溱,影片開始至結束時,兩見證人江宜溱、黃貫之皆在場。 二、影片勘驗畫面顯示莊茂榮於檔案時間00:06:57至00:07:08間第一個簽名於系爭遺囑上,江宜臻於檔案時間00:06:36至00:07:08間簽名於公證書及公證請求書(即本院卷第113 、117頁),黃貫之於00:06:51至00:07:08簽名於公證書及公證請求書(即本院卷第113 、117頁)。 三、依上開影片勘驗畫面,系爭遺囑內容在影片作成前即已經以手寫填寫好內容。 |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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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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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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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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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31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鄉○○○街000號。應有部分:全部) |
|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
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