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林金德
曾品榕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號所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起訴依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相對人應給付其①車輛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350萬元、②營業損失1,150萬元、③返還不當得利27萬元等(參原審卷第11頁
起訴狀訴之聲明),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合計為1,527萬元。原裁定經核並無違誤之處,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表明抗告理由,其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