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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求償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浚
訴訟代理人 吳昀
臻
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龍恩即鍾阿成之
繼承
人
鍾龍暉即鍾阿成之
繼承人
鍾龍翔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慶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
間行使
求償
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