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方信智
上列再審原告方信智等人與再審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方信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再審
裁判費,依其所提請求再審狀
所載請求金額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