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修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蘇文華、億鉦營造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相對人蘇文華、億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億鉦公司)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判伊部分勝訴,但蘇文華、億鉦公司就其等敗訴之一部分,提起
上訴(本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伊就原審
駁回其部分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已提起
附帶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
業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本院卷第5頁)、專用
委任狀、附帶上訴狀(本院勞上易字卷第67頁、第91頁)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