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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家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  
            林○○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黎○○  
上列上訴人因與林○○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主筆)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