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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  
相  對  人  劉○○  
            劉○○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裁定准其各供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各在新臺幣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判決、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49號裁定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已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全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