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
相 對 人 劉○○
劉○○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假扣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裁定准其各供
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各在新臺幣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判決、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449號裁定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
經查,
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已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一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抗字第1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全卷查核
無訛。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
上開假扣押裁定,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