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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證景  
            賴錚龍  
            黎育忠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佳恆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抗字第38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號土地及同段OOO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既為上開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