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賴錚龍
黎育忠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
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抗字第38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處分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准聲請人供
擔保後,相對人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號土地及同段OOO建號建物(
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之
不動產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
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既為上開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依
前揭規定,其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