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駿揚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惠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被
上訴人,
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劉翼於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23日
開庭時,對伊辱罵,
爰依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俾向劉翼提起相關刑事告訴,以維權益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3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
參照)。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
乃提起妨害名譽罪告訴之證據方法,為保障訴訟權益所需,且
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聲請閱覽,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從而,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