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韋均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5年4月2日11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