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韋均
上列
聲請人因與臺東○○○○○○○○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抗字第18號裁定
聲明異議(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若其
本案訴訟或聲請業經駁回,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臺東○○○○○○○○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駁回在案,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卷查核
無訛,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