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錦昌
胡孟郁律師
余振國律師
林紘宇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昶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
鈞院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事件之被
上訴人,該案於民國115年1月6日之筆錄,未完整紀錄伊之陳述,有更正筆錄之必要,
爰依法請求交付
上開期日開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查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上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