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温秀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雅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雖係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惟聲請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花蓮縣○○鄉低收入戶證明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查核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