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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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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呂雅恩  


代  理  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温秀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扶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一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依原判決所載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