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呂雅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温秀珍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附帶
上訴(本院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
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扶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一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依原判決
所載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
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