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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6 年度虎簡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南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4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宗南犯重利罪,共六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各編號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 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廖宗南基於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地點,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人急迫情形,出借附表各 編號所示金錢,採預扣利息方式,收取附表各編號所示高額 年利率之利息,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經 警方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上午7 時5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擔保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㈡被害人李東諺、柯任優、陳凱遠、張益盛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被害人廖堉勝、陳郅龍、林怡婷、廖豐成於警詢、偵查中之 證述。 ㈣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827 號搜索票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西螺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 份。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8 張。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44 條業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8 日修正公布施行,000 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 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 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44 條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 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比較上開法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法定刑而言,以修 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被告之行為時間於103 年6 月20日以前者,其重利之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344 條處斷;行為時間於103 年6 月20日以後者,其重利之 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刑法第344 條第1 項規定處 斷。 ㈡次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 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 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判例意旨參 照)。而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 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 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 錢借貸(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於預扣利息之情形,應以貸與人預扣利息後實際交 付借用人之金額,為計算利率之基準。因此,本案應該以被 告所實際交付被害人的金額作為本金,以此方式來計算被告 收取的利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另刑法第344 條第1 項所稱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 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為同條第2 項有明定。又民間高利借 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 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收取的年利率高達135 至644 %不等,核其所 為,就附表編號3 、6 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 重利罪;就附表編號1 、2 、4 、5 部分,均係犯修正後現 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被告6 次放款的行為,時 間、對象不同,應該數罪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有恐嚇、槍砲前科,現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為賺取重利而借款給附表 所示被害人,雖有不該,但被告實際賺取的利息金額並不多 ,本金也沒有完全收回,本案犯罪情節並不嚴重,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 境小康,無業(如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且就宣告刑、 執行刑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沒收為修法重點, 現行修正刑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 效果,具有獨立性,基於任何人均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法律 原則,將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項對屬於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所得,由法院裁量沒收,改採義務沒收主義。同 時,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增訂為:「『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 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亦即修正刑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 效果,除其他法律另有新規定外,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刑法 。是被告因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金錢,依照修正後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均應予沒收。 ㈡借貸應急,解濟困需,互通有無,有助社會經濟,故取利 付息,無可非難,惟乘人危急、需款孔殷、無知輕率之際, 盤剝重利、巧取豪奪,與詐欺諸罪之侵害他人財產權無異, 刑法乃設重利罪加以處罰。從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觀之,其 處罰者,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非處罰所有 借貸之行為,則高利貸業者所取得之利息,難以一律視為犯 罪所得。又現行修正刑法之立法意旨,認「犯罪所得之沒收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我國民法第205 條 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我國學者通說及實務一致見解, 認超過週年百分之20之利息,屬自然債務,債權人仍保留無 請求權之債權(不完全債權),債務人則得拒絕給付,但已 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放高利貸者)對週年利 率百分之20以下之利息,既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其因此取得 之利息款項,屬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給付,即非「不當得利 」,自不得將高利貸業者所取得之利息,一律視為犯罪所得 ,否則,民刑法之適用有扞格之處,並有處罰過苛之嫌。故 沒收重利之犯罪所得,應限於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 始為合理。 ㈢查附表編號1 ,被告收取10日利息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後,犯罪所得為951 元,計算式:1,000-9,000 ×20%× 10/365≒950.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2 ,被告收 取10日利息5,0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4,890 元,計算式: 5,000- 20,000 ×20%×10/365≒4,890.4 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附表編號3 ,被告收取30日利息2,000 元(即預扣款 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 所得為1,704 元,計算式:2,000- 18,000 ×20%×30/365 ≒1,704.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4 ,被告收取30 日利息3,000 元(共3 期),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2,688 元,計算式:3,000-19 ,000×20%×30/365≒2,687.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 編號5 ,被告收取10日利息1,5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 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1,45 3 元,計算式:1,500- 8,500×20%×10/365≒1,453.4 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6 ,被告收取30日利息1,0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後,犯罪所得為852 元,計算式:1,000-9,000 ×20% ×30/365≒852.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犯罪所得均 未扣案,應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物品,關於附表各被害 人之證件、本票已經歸還給各被害人,其餘扣案非本案被害 人開立之本票難認與本案犯罪相關,自無庸宣告沒收,而附 表編號1 被害人廖堉勝之身分證及本票並未扣案,因該身分 證並非被告所有,本票則仍有擔保債務清償之作用,雙方債 務仍未了結,故本院認為也沒有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284 條之 1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及現行)第 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表: ┌──┬───┬────┬────┬───────────────┬─────┬─────┬──────┐ │編號│借款人│放款地點│放款時間│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借款擔保物│已繳交利息│應沒收之犯罪│ │ │ │ │ │(新臺幣) │ │(含預扣)│所得 │ ├──┼───┼────┼────┼───────────────┼─────┼─────┼──────┤ │ 1 │廖堉勝│雲林縣二│105年10 │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每│身分證正本│1,000元(1│951元 │ │ │ │崙鄉田尾│月下旬。│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000│及面額1萬 │期)。 │ │ │ │ │村田尾88│ │元,實借9,000元。 │元之本票各│ │ │ │ │ │號。 │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6%【計算│1 張(未扣│ │ │ │ │ │ │ │式:1,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案)。 │ │ │ │ │ │ │ │9,000 乘以100 %≒405.6%】)。│ │ │ │ ├──┼───┼────┼────┼───────────────┼─────┼─────┼──────┤ │ 2 │陳郅龍│雲林縣斗│105年9月│約定借款2萬5,000元,每10日為1 │面額2萬元 │5,000元(1│4,890元 │ │ │ │六市成功│30日。 │期,每期利息為3,000元,預扣利 │之本票2張 │期)。 │ │ │ │ │路「頂好│ │息5,000元,實借2萬元。 │(發還被害│ │ │ │ │ │釣蝦場」│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547.5%【計算│人陳郅龍)│ │ │ │ │ │。 │ │式:3,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20,000乘以100 %≒547.5%】) │ │ │ │ ├──┼───┼────┼────┼───────────────┼─────┼─────┼──────┤ │ 3 │林怡婷│雲林縣虎│102年1月│約定借款2 萬元,每30日為1 期,│身分證正本│2,000元(1│1,704元 │ │ │ │尾鎮惠來│初某日下│每期利息為2,000 元,預扣利息 │及面額2萬 │期)。 │ │ │ │ │里惠來派│午7、8時│2,000 元,實借1 萬8,000 元。 │元之本票各│ │ │ │ │ │出所旁「│許。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2%【計算│1 張(發還│ │ │ │ │ │7-11便利│ │式:2,000 除以30 乘以365 除以 │被害人林怡│ │ │ │ │ │商店」前│ │18,000乘以100 %≒135.2%】) │婷)。 │ │ │ ├──┼───┼────┼────┼───────────────┼─────┼─────┼──────┤ │ 4 │李東諺│雲林縣二│105年8月│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每│面額2萬元 │3,000 元(│2,688元 │ │ │ │崙鄉田尾│3日下午7│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000│之本票1張 │3期)。 │ │ │ │ │村「賜福│、8時許 │元,實借1萬9,000元。 │(發還被害│ │ │ │ │ │宮」前。│。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92.1%【計算│人李東諺)│ │ │ │ │ │ │ │式:1,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19,000乘以100 %≒192.1%】) │ │ │ │ ├──┼───┼────┼────┼───────────────┼─────┼─────┼──────┤ │ 5 │柯任優│雲林縣二│105年2月│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每│面額1萬元 │1,500元(1│1,453元 │ │ │ │崙鄉田尾│29日下午│期利息為1,500元,預扣利息1,500│之本票1張 │期)。 │ │ │ │ │村「賜福│8、9時許│元,實借8,500元。 │(發還被害│ │ │ │ │ │宮」前。│。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644.1%【計算│人柯任優)│ │ │ │ │ │ │ │式:1,5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8,500 乘以100 %≒644.1%】) │ │ │ │ ├──┼───┼────┼────┼───────────────┼─────┼─────┼──────┤ │ 6 │陳凱遠│雲林縣西│101年12 │約定借款1 萬元,每30日為1 期,│面額1萬元 │2,000元(1│852 元 │ │ │ │螺鎮廣福│月初某日│每期利息為1,000 元,預扣利息 │之本票1張 │期)。 │ │ │ │ │里興農西│下午7、8│1,000 元,實借9,000 元。 │(發還被害│ │ │ │ │ │路「振文│時許。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2%【計算│人陳凱遠)│ │ │ │ │ │書苑」。│ │式:1,000 除以30 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9,000 乘以100 %≒135.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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