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南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4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宗南犯
重利罪,共六罪,各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各編號所示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均
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應
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廖宗南基於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地點,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人急迫情形,出借附表各
編號所示金錢,採預扣利息方式,收取附表各編號所示高額
年利率之利息,以此方式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經
警方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上午7 時5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擔保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
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㈡被害人李東諺、柯任優、陳凱遠、張益盛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被害人廖堉勝、陳郅龍、林怡婷、廖豐成於警詢、
偵查中之
證述。
㈣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827 號
搜索票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西螺
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暨收據各1 份。
㈤
贓物認領保管單8 張。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44 條業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8
日修正公布施行,000 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
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
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
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44 條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
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比較上開法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
法定刑而言,以修
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被告之行為時間於103
年6 月20日以前者,其重利之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344 條
處斷;行為時間於103 年6 月20日以後者,其重利之
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刑法第344 條第1 項規定處
斷。
㈡次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
期核算及
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
顯有
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
判例意旨
參
照)。而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
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
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
錢借貸(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於預扣利息之情形,應以貸與人預扣利息後實際交
付借用人之金額,為計算利率之基準。因此,本案應該以被
告所實際交付被害人的金額作為本金,以此方式來計算被告
收取的利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另刑法第344 條第1 項
所稱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
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為同條第2 項有明定。又民間高利借
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
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收取的年利率高達135 至644 %不等,核其所
為,就附表編號3 、6 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
重利罪;就附表編號1 、2 、4 、5 部分,均係犯修正後現
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被告6 次放款的行為,時
間、對象不同,應該
數罪併罰。
㈢爰
審酌被告有恐嚇、槍砲前科,現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證,被告為賺取重利而借款給附表
所示被害人,雖有不該,但被告實際賺取的利息金額並不多
,本金也沒有完全收回,本案犯罪情節並不嚴重,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
境小康,無業(如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且就
宣告刑、
執行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沒收為修法重點,
現行修正刑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
效果,具有獨立性,基於任何人均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法律
原則,將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項對屬於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所得,由法院裁量沒收,改採
義務沒收主義。同
時,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增訂為:「『沒收』、非拘束
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
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亦即修正刑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
效果,除其他法律另有新規定外,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刑法
。是被告因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金錢,依照修正後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均應予沒收。
㈡借貸應急,解濟困需,
乃互通有無,有助社會經濟,故取利
付息,無可非難,惟乘人危急、需款孔殷、無知輕率之際,
盤剝重利、巧取豪奪,與
詐欺諸罪之侵害他人財產權無異,
刑法乃設重利罪加以處罰。
從刑法重利罪
構成要件觀之,其
處罰者,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非處罰所有
借貸之行為,則高利貸業者所取得之利息,難以一律視為犯
罪所得。又現行修正刑法之立法意旨,認「犯罪所得之沒收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我國民法第205 條
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我國學者通說及實務一致見解,
認超過週年百分之20之利息,屬自然債務,債權人仍保留無
請求權之債權(不完全債權),債務人則得拒絕給付,但已
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放高利貸者)對週年利
率百分之20以下之利息,既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其因此取得
之利息款項,屬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給付,即非「不當得利
」,自不得將高利貸業者所取得之利息,一律視為犯罪所得
,否則,民刑法之適用有扞格之處,並有處罰過苛之嫌。故
沒收重利之犯罪所得,應限於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
始為合理。
㈢查附表編號1 ,被告收取10日利息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後,犯罪所得為951 元,計算式:1,000-9,000 ×20%×
10/365≒950.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2 ,被告收
取10日利息5,0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4,890 元,計算式:
5,000- 20,000 ×20%×10/365≒4,890.4 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附表編號3 ,被告收取30日利息2,000 元(即預扣款
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
所得為1,704 元,計算式:2,000- 18,000 ×20%×30/365
≒1,704.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4 ,被告收取30
日利息3,000 元(共3 期),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2,688 元,計算式:3,000-19
,000×20%×30/365≒2,687.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
編號5 ,被告收取10日利息1,5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
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後,犯罪所得為1,45
3 元,計算式:1,500- 8,500×20%×10/365≒1,453.4 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6 ,被告收取30日利息1,000
元(即預扣款項),扣除法律允許之最高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後,犯罪所得為852 元,計算式:1,000-9,000 ×20%
×30/365≒852.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犯罪所得均
未扣案,應宣告沒收併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物品,關於附表各被害
人之證件、本票已經歸還給各被害人,其餘扣案非本案被害
人開立之本票難認與本案犯罪相關,自
無庸宣告沒收,而附
表編號1 被害人廖堉勝之身分證及本票並未扣案,因該身分
證並非被告所有,本票則仍有擔保債務清償之作用,雙方債
務仍未了結,故本院認為也沒有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284 條之
1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及現行)第
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表:
┌──┬───┬────┬────┬───────────────┬─────┬─────┬──────┐
│編號│借款人│放款地點│放款時間│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借款擔保物│已繳交利息│應沒收之犯罪│
│ │ │ │ │(新臺幣) │ │(含預扣)│所得 │
├──┼───┼────┼────┼───────────────┼─────┼─────┼──────┤
│ 1 │廖堉勝│雲林縣二│105年10 │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每│身分證正本│1,000元(1│951元 │
│ │ │崙鄉田尾│月下旬。│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000│及面額1萬 │期)。 │ │
│ │ │村田尾88│ │元,實借9,000元。 │元之本票各│ │ │
│ │ │號。 │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6%【計算│1 張(未扣│ │ │
│ │ │ │ │式:1,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案)。 │ │ │
│ │ │ │ │9,000 乘以100 %≒405.6%】)。│ │ │ │
├──┼───┼────┼────┼───────────────┼─────┼─────┼──────┤
│ 2 │陳郅龍│雲林縣斗│105年9月│約定借款2萬5,000元,每10日為1 │面額2萬元 │5,000元(1│4,890元 │
│ │ │六市成功│30日。 │期,每期利息為3,000元,預扣利 │之本票2張 │期)。 │ │
│ │ │路「頂好│ │息5,000元,實借2萬元。 │(發還被害│ │ │
│ │ │釣蝦場」│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547.5%【計算│人陳郅龍)│ │ │
│ │ │。 │ │式:3,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20,000乘以100 %≒547.5%】) │ │ │ │
├──┼───┼────┼────┼───────────────┼─────┼─────┼──────┤
│ 3 │林怡婷│雲林縣虎│102年1月│約定借款2 萬元,每30日為1 期,│身分證正本│2,000元(1│1,704元 │
│ │ │尾鎮惠來│初某日下│每期利息為2,000 元,預扣利息 │及面額2萬 │期)。 │ │
│ │ │里惠來派│午7、8時│2,000 元,實借1 萬8,000 元。 │元之本票各│ │ │
│ │ │出所旁「│許。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2%【計算│1 張(發還│ │ │
│ │ │7-11便利│ │式:2,000 除以30 乘以365 除以 │被害人林怡│ │ │
│ │ │商店」前│ │18,000乘以100 %≒135.2%】) │婷)。 │ │ │
├──┼───┼────┼────┼───────────────┼─────┼─────┼──────┤
│ 4 │李東諺│雲林縣二│105年8月│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每│面額2萬元 │3,000 元(│2,688元 │
│ │ │崙鄉田尾│3日下午7│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000│之本票1張 │3期)。 │ │
│ │ │村「賜福│、8時許 │元,實借1萬9,000元。 │(發還被害│ │ │
│ │ │宮」前。│。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92.1%【計算│人李東諺)│ │ │
│ │ │ │ │式:1,0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19,000乘以100 %≒192.1%】) │ │ │ │
├──┼───┼────┼────┼───────────────┼─────┼─────┼──────┤
│ 5 │柯任優│雲林縣二│105年2月│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每│面額1萬元 │1,500元(1│1,453元 │
│ │ │崙鄉田尾│29日下午│期利息為1,500元,預扣利息1,500│之本票1張 │期)。 │ │
│ │ │村「賜福│8、9時許│元,實借8,500元。 │(發還被害│ │ │
│ │ │宮」前。│。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644.1%【計算│人柯任優)│ │ │
│ │ │ │ │式:1,500 除以10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8,500 乘以100 %≒644.1%】) │ │ │ │
├──┼───┼────┼────┼───────────────┼─────┼─────┼──────┤
│ 6 │陳凱遠│雲林縣西│101年12 │約定借款1 萬元,每30日為1 期,│面額1萬元 │2,000元(1│852 元 │
│ │ │螺鎮廣福│月初某日│每期利息為1,000 元,預扣利息 │之本票1張 │期)。 │ │
│ │ │里興農西│下午7、8│1,000 元,實借9,000 元。 │(發還被害│ │ │
│ │ │路「振文│時許。 │(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2%【計算│人陳凱遠)│ │ │
│ │ │書苑」。│ │式:1,000 除以30 乘以365 除以 │。 │ │ │
│ │ │ │ │9,000 乘以100 %≒135.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