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智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97,14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