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建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富即富盛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4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