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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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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5 年度虎小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勵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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