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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5 年度虎簡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玲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盈紙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8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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