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5 年度虎簡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 原   告 何家生 訴訟代理人 毛亞飛 被   告 丁國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 103 號過失傷害罪之刑事案件(原案號:104 年度交易字第382 號),提起本院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5 號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許 ,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停車場,啟動欲進入雲 林縣○○鎮○○路行駛時,原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 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禮讓行進中之 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貿然將該自用小客車駛入車道, 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林森路2 段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一時閃避不及而撞擊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左前車頭,人車倒地後,原告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肘 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 分、6 ×2 公分等傷害。原告之妻即訴訟代理人毛亞飛為照 護原告,也因而三個月無法工作,其一個月薪資以新臺幣( 下同)25,000元計算,又還有到處買藥看醫生的花費等語,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2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 第103 號判決認定:被告於103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前之雲林縣○○鎮○○路○段路旁,欲由南往北往虎尾鎮市 區行駛時,原應注意汽車起駛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雖有注意到車輛後方有原告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林森路二段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卻未注意應讓原告優先通行,而將自用小客車駛 入車道,其左前車頭與原告之機車發生擦撞,原告人車倒地 後,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肘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 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分、6 ×2 公分等傷害。兩車 發生碰撞後,被告下車查看並詢問原告是否要報案,原告回 稱不用,被告留下姓名及電話後,兩人即自行離開現場。 雙方於103 年8 月21日於原告家中見面商談賠償事宜,被告 當場給付現金10,000元與原告。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5日前 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並向被告提出傷害告訴,並 經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之事實,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 事卷宗核閱屬實,足認定。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 得和解契約所訂權利之效力,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及第73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 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 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 第736 條、第737 條定有明文。又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 未特設規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以當事人於締約 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雖一造表意人於其表示 意思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此意為他造 所明知,其表示之意思究不因之而無效,即於和解之成立及 效力不生影響;且和解契約合法成立時,兩造當事人即均應 受該契約之約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 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 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與原告於車禍翌日 即105 年8 月21日於原告自家住宅商談本案車禍賠償事宜, 被告當場給付現金10,000元與原告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 亦有被告提出當日之對話錄音可憑(見附表),此部分堪以 認定。雙方於該日對話中,被告稱:「老先生,就是我那天 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們了,就是之後什麼事, 你跟我就沒有囉」原告回稱:「當然」,被告將10,000元交 付原告之妻毛亞飛後,毛亞飛再交給原告清點無誤,被告稱 :「我們今天車禍的事情就到這裡。」原告回答:「好,可 以了可以了。」等語,而原告當時意識清楚,並無昏不清 之狀況之情,足見原告與被告於斯時已就本件車禍之侵權行 為以10,000元成立和解契約。 ⒉另和解之成立,如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 條所定 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事 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且所謂錯誤,指 意思表示之人對於構成意思表示內涵之效果意思,與其表示 於外之表示內容,因錯誤或不知而致生齟齬而言。至於形成 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之原因,則稱為「動機」,導致表意人 內心效果意思之動機,十分繁雜,且只存在表意人之內心, 不表示於意思表示中,本為相對人所無法查覺,是除當事人 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有誤,且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可視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外,其餘之動機錯誤,若未表示於意思 表示中,且為相對人所明瞭者,則不受意思表示錯誤規範之 保護,否則法律之安定性及交易之安全無法維護。又民法第 88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 ,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3311號判例參照)。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刑事庭稱 車禍過了4 、5 天後,原告才去看骨科,骨科醫生說骨頭已 經斷了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82 號卷第37頁), 本院認為縱然原告於車禍翌日尚未發現其骨盆骨折,而以10 ,000元與被告達成和解,過了4 、5 天之後才前往就醫,而 發現骨頭斷裂,揆諸前開判例意旨,顯屬原告存於內部之 動機錯誤,亦不影響兩造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義務之事實, 原告不得據此主張撤銷前開和解之意思表示,而另行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本件車禍所受損害業與被告合法成立和解 契約,即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被告亦已給付原告和解金 10,000元,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 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無庸 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 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錄音譯文: 以下「何」指何家生。「毛」指毛亞飛。「丁」指丁國能。 ┌───────────────────────────┐ │【00:01】 │ │毛:你說不用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沒報警啊。 │ │丁:現在就是我跟… │ │毛:不要只為了2千元,你要不要…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聽我講,聽我講喔,(畫面移動到│ │ 毛)現在你們說,我說8 千嘛,你們說1 萬… │ │毛:欸、欸。 │ │何:8千… │ │【00:20】 │ │丁:對,然後,聽我講、聽我講完嘛,我現在1 萬拿給你們,│ │ 事後就沒有再連絡了喔(被告舉其右手搖晃比動作),就│ │ 是事情就沒了喔。 │ │毛:(點頭)欸,對對,沒有了… │ │ (畫面移回老先生身上) │ │丁:啊老先生就是我那天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們│ │ 了,就是之後什麼事、你跟我就沒有囉。 │ │毛:他不管了… │ │何:當然,這個東西你有… │ │丁:對對對。 │ │【00:48】 │ │何:不是不是,我要講明具體一點。 │ │丁:OKOK,好。 │ │何:因為你講的這點,因為我們這麼多(語音模糊)了,什麼│ │ 也不懂的…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沒關係但是我也…交給我…代替我…(語音模糊,雙手往│ │ 外比又縮回來)。 │ │毛:我跟你說啦,光是這套衣服要1 千多元,褲子啊,幫他買│ │ 要700多元… │ │(畫面移到毛身上,毛拿起一件白色長袖襯衫及旁邊紙箱內之│ │長褲) │ │丁:我知道我知道。 │ │【01:09】 │ │何:所以我想最好,我交給沈朝偉(國語音譯)(其左手手掌│ │ 打開比5 ),我不向你理論好不好… │ │毛:他不用啦、他不想,因為會賠錢,我先生他說不用了。 │ │何:不是,萬一我三個月後(其左手比3 )怎樣講… │ │毛:他說他不用了… │ │丁:真的說不用了? │ │毛:對,他說、我先生他說不用了。又不太會跟你姐姐講,他│ │ 說不太會我有一年噎死了。 │ │【01:33】 │ │丁:所以老先生的意思是不用了,事情就沒了這樣嗎? │ │毛:他說他不太會跟你講、打官司啊。 │ │丁:打官司這樣。 │ │何:我說我比較精明、聰明(左手比大拇指)。 │ │毛:我說是算了,我這個人很少算了,我這個人不喜歡這個怎│ │ 麼樣的… │ │【01:50】 │ │丁:沒關係,所以現在我就,我也不要在這邊跟你們拉扯,你│ │ 說1 萬、我說8 千,我就拿1 萬給你,因為我現在我還是│ │ 學生啦,我還是學生,我還在讀我的大學。 │ │何:你哪個大學的? │ │丁:我虎科的、虎科大。(按:實際上丁國能非虎科大學生)│ │何:雲科大?哦。 │ │丁:我這個小孩子還是學生,我能拿得出1 萬、還要付我的車│ │ 、新車、我真的日子過得很難過… │ │毛:1 萬元,我跟你憑良心就是意思意思啦,你不用講這種話│ │ 啦。 │ │丁:我知道我知道,我的意思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是說… │ │毛:你今天、他要是報警方來,你損失1 萬元也是最少了嘛。│ │【02:34】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聽錯我的意思,我的意思不是說我不願│ │ 意喔,我的意思是我要把我身分跟你講,然後我現在拿1 │ │ 萬元出來給你們。 │ │何:好啦好啦,就這樣,就這樣,我太太… │ │丁:就沒有事了? │ │何:好啦好啦,ok │ │丁:ok? │ │何:好啦,ok。好啦好啦。 │ │丁:好,我現在拿錢給你們。 │ │毛:1 萬元我也拿(語音模糊),你扯8 千多元啊。 │ │【02:56】至【03:53】無畫面。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太太跟你講,我沒話講… │ │毛:算啦。 │ │何:他願意嘛,他願意沒辦法,我… │ │毛:光昨天我們機車費拿出多少了,機車費的錢,然後掛號費│ │ 又出多少,掛號也是150多元,對嗎? │ │丁:沒關係沒關係,這是大家都運不好,才會發生車禍。 │ │【03:20】 │ │何:運氣不好,對,你講的沒錯,你知道(語音模糊)我的為│ │ 人,就知道我不喜歡虧小孩… │ │毛:這是(語音模糊)不同啊。 │ │何:這是用不通啊,這是人的互信,對不對,你有門路啊,我│ │ 跟你講的,我是沒有事,我不找你,對不對,有沒有,但│ │ 醫院既然他給我列了我這麼多病,那我不找你行嗎?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03:49】 │ │毛:算了算了。 │ │何:算了算了,人家算了,我沒話講啦,我本來是就(語音模│ │ 糊) │ │丁:來,那個,我把錢給你,你數一下(一個紅包拿給毛)。│ │毛:這沒關係啦,這不用數了(其左手拿過紅包),有什麼啊│ │ ,那你數一下(其右手將錢抽出遞給告訴人)。 │ │何:來,我數。 │ │(告訴人以其左手取錢、開始清點) │ │毛:他女兒說你就不太會列事啊(國語音譯)大女兒、大女婿│ │ 都是警察,跟他說你自己不好,不用怪東西… │ │何:我自己不好? │ │毛:你自己說不要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先等一下再講… │ │何:報警我不懂啊。 │ │【04:27】 │ │丁:那個老先生,你剛算對齁,一萬元對不對? │ │何:對(左手將錢遞給毛)。 │ │丁:啊你要收好,啊我們今天車禍的事情就到這裡。 │ │何:好,可以了可以了。 │ │丁:可以了齁?那就… │ │毛:不是這樣說啦,不經你的愛心(語音模糊)。 │ │何:我跟你講啦… │ │【04:41】錄影結束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