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
原 告 何家生
訴訟
代理人 毛亞飛
被 告 丁國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
103 號過失傷害罪之刑事案件(原案號:104 年度交易字第382
號),提起本院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5 號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許
,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停車場,啟動欲進入雲
林縣○○鎮○○路行駛時,原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
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禮讓行進中之
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
上開規定貿然將該自用小客車駛入車道,
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林森路2 段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一時閃避不及而撞擊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左前車頭,人車倒地後,原告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肘
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
分、6 ×2 公分等傷害。原告之妻即
訴訟代理人毛亞飛為照
護原告,也因而三個月無法工作,其一個月薪資以新臺幣(
下同)25,000元計算,又還有到處買藥看醫生的花費等語,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2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
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
第103 號判決認定:被告於103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前之雲林縣○○鎮○○路○段路旁,欲由南往北往虎尾鎮市
區行駛時,原應注意汽車起駛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雖有注意到車輛後方有原告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林森路二段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卻未注意應讓原告優先通行,而將自用小客車駛
入車道,其左前車頭與原告之機車發生擦撞,原告人車倒地
後,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肘挫傷及皮膚擦傷6 ×2 公分、
雙膝挫傷及皮膚擦傷5 ×1 公分、6 ×2 公分等傷害。兩車
發生碰撞後,被告下車查看並詢問原告是否要報案,原告回
稱不用,被告留下姓名及電話後,兩人即自行離開現場。
嗣
雙方於103 年8 月21日於原告家中見面商談賠償事宜,被告
當場給付現金10,000元與原告。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5日前
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並向被告提出傷害告訴,並
經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之事實,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
事卷宗核閱屬實,足
堪認定。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
得和解契約所訂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及第73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
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
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
第736 條、第737 條定有明文。又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
未特設規定,故為
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以當事人於締約
時有
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雖一造表意人於其表示
意思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
拘束之意,
苟非此意為
他造
所明知,其表示之意思究不因之而無效,即於和解之成立及
效力不生影響;且和解契約合法成立時,
兩造當事人即均應
受該契約之約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
後
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
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
參照)。
經查,被告與原告於車禍翌日
即105 年8 月21日於原告自家住宅商談
本案車禍賠償事宜,
被告當場給付現金10,000元與原告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
亦有被告提出當日之對話錄音
可憑(見附表),此部分
堪以
認定。雙方於該日對話中,被告稱:「老先生,就是我那天
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們了,就是之後什麼事,
你跟我就沒有囉」原告回稱:「當然」,被告將10,000元交
付原告之妻毛亞飛後,毛亞飛再交給原告清點無誤,被告稱
:「我們今天車禍的事情就到這裡。」原告回答:「好,可
以了可以了。」等語,而原告當時意識清楚,並無昏
厥不清
之狀況之情,足見原告與被告於
斯時已就本件車禍之侵權行
為以10,000元成立和解契約。
⒉另和解之成立,如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 條所定
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事
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且所謂錯誤,
乃指
意思表示之人對於構成意思表示內涵之效果意思,與其表示
於外之表示內容,因錯誤或不知而致生齟齬而言。至於形成
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之原因,則稱為「動機」,導致表意人
內心效果意思之動機,十分繁雜,且只存在表意人之內心,
不表示於意思表示中,本為
相對人所無法查覺,是除當事人
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有誤,且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可視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外,其餘之動機錯誤,若未表示於意思
表示中,且為相對人所明瞭者,則不受意思表示錯誤規範之
保護,否則法律之安定性及交易之安全無法維護。又民法第
88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
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
,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
台
上字第3311號判例參照)。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刑事庭稱
車禍過了4 、5 天後,原告才去看骨科,骨科醫生說骨頭已
經斷了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82 號卷第37頁),
本院認為縱然原告於車禍翌日尚未發現其骨盆骨折,而以10
,000元與被告達成和解,過了4 、5 天之後才前往就醫,而
發現骨頭斷裂,
惟揆諸前開判例意旨,顯屬原告存於內部之
動機錯誤,亦不影響兩造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義務之事實,
原告不得據此主張撤銷前開和解之意思表示,而另行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
四、
綜上所述,原告就本件車禍所受損害業與被告合法成立和解
契約,即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被告亦已給付原告和解金
10,000元,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
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
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
無庸
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
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
訴訟費用事項,
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錄音譯文:
以下「何」指何家生。「毛」指毛亞飛。「丁」指丁國能。
┌───────────────────────────┐
│【00:01】 │
│毛:你說不用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沒報警啊。 │
│丁:現在就是我跟… │
│毛:不要只為了2千元,你要不要…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聽我講,聽我講喔,(畫面移動到│
│ 毛)現在你們說,我說8 千嘛,你們說1 萬… │
│毛:欸、欸。 │
│何:8千… │
│【00:20】 │
│丁:對,然後,聽我講、聽我講完嘛,我現在1 萬拿給你們,│
│ 事後就沒有再連絡了喔(被告舉其右手搖晃比動作),就│
│ 是事情就沒了喔。 │
│毛:(點頭)欸,對對,沒有了… │
│ (畫面移回老先生身上) │
│丁:啊老先生就是我那天跟你發生車禍嘛,我現在錢拿給你們│
│ 了,就是之後什麼事、你跟我就沒有囉。 │
│毛:他不管了… │
│何:當然,這個東西你有… │
│丁:對對對。 │
│【00:48】 │
│何:不是不是,我要講明具體一點。 │
│丁:OKOK,好。 │
│何:因為你講的這點,因為我們這麼多(語音模糊)了,什麼│
│ 也不懂的…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沒關係但是我也…交給我…代替我…(語音模糊,雙手往│
│ 外比又縮回來)。 │
│毛:我跟你說啦,光是這套衣服要1 千多元,褲子啊,幫他買│
│ 要700多元… │
│(畫面移到毛身上,毛拿起一件白色長袖襯衫及旁邊紙箱內之│
│長褲) │
│丁:我知道我知道。 │
│【01:09】 │
│何:所以我想最好,我交給沈朝偉(國語音譯)(其左手手掌│
│ 打開比5 ),我不向你理論好不好… │
│毛:他不用啦、他不想,因為會賠錢,我先生他說不用了。 │
│何:不是,萬一我三個月後(其左手比3 )怎樣講… │
│毛:他說他不用了… │
│丁:真的說不用了? │
│毛:對,他說、我先生他說不用了。又不太會跟你姐姐講,他│
│ 說不太會我有一年噎死了。 │
│【01:33】 │
│丁:所以老先生的意思是不用了,事情就沒了這樣嗎? │
│毛:他說他不太會跟你講、打官司啊。 │
│丁:打官司這樣。 │
│何:我說我比較精明、聰明(左手比大拇指)。 │
│毛:我說是算了,我這個人很少算了,我這個人不喜歡這個怎│
│ 麼樣的… │
│【01:50】 │
│丁:沒關係,所以現在我就,我也不要在這邊跟你們拉扯,你│
│ 說1 萬、我說8 千,我就拿1 萬給你,因為我現在我還是│
│ 學生啦,我還是學生,我還在讀我的大學。 │
│何:你哪個大學的? │
│丁:我虎科的、虎科大。(按:實際上丁國能非虎科大學生)│
│何:雲科大?哦。 │
│丁:我這個小孩子還是學生,我能拿得出1 萬、還要付我的車│
│ 、新車、我真的日子過得很難過… │
│毛:1 萬元,我跟你憑良心就是意思意思啦,你不用講這種話│
│ 啦。 │
│丁:我知道我知道,我的意思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是說… │
│毛:你今天、他要是報警方來,你損失1 萬元也是最少了嘛。│
│【02:34】 │
│丁:我知道我知道,你聽錯我的意思,我的意思不是說我不願│
│ 意喔,我的意思是我要把我身分跟你講,然後我現在拿1 │
│ 萬元出來給你們。 │
│何:好啦好啦,就這樣,就這樣,我太太… │
│丁:就沒有事了? │
│何:好啦好啦,ok │
│丁:ok? │
│何:好啦,ok。好啦好啦。 │
│丁:好,我現在拿錢給你們。 │
│毛:1 萬元我也拿(語音模糊),你扯8 千多元啊。 │
│【02:56】至【03:53】無畫面。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何:我太太跟你講,我沒話講… │
│毛:算啦。 │
│何:他願意嘛,他願意沒辦法,我… │
│毛:光昨天我們機車費拿出多少了,機車費的錢,然後掛號費│
│ 又出多少,掛號也是150多元,對嗎? │
│丁:沒關係沒關係,這是大家都運不好,才會發生車禍。 │
│【03:20】 │
│何:運氣不好,對,你講的沒錯,你知道(語音模糊)我的為│
│ 人,就知道我不喜歡虧小孩… │
│毛:這是(語音模糊)不同啊。 │
│何:這是用不通啊,這是人的互信,對不對,你有門路啊,我│
│ 跟你講的,我是沒有事,我不找你,對不對,有沒有,但│
│ 醫院既然他給我列了我這麼多病,那我不找你行嗎? │
│丁:沒關係沒關係。 │
│【03:49】 │
│毛:算了算了。 │
│何:算了算了,人家算了,我沒話講啦,我本來是就(語音模│
│ 糊) │
│丁:來,那個,我把錢給你,你數一下(一個紅包拿給毛)。│
│毛:這沒關係啦,這不用數了(其左手拿過紅包),有什麼啊│
│ ,那你數一下(其右手將錢抽出遞給告訴人)。 │
│何:來,我數。 │
│(告訴人以其左手取錢、開始清點) │
│毛:他女兒說你就不太會列事啊(國語音譯)大女兒、大女婿│
│ 都是警察,跟他說你自己不好,不用怪東西… │
│何:我自己不好? │
│毛:你自己說不要報警的啊。 │
│丁:沒關係沒關係,先等一下再講… │
│何:報警我不懂啊。 │
│【04:27】 │
│丁:那個老先生,你剛算對齁,一萬元對不對? │
│何:對(左手將錢遞給毛)。 │
│丁:啊你要收好,啊我們今天車禍的事情就到這裡。 │
│何:好,可以了可以了。 │
│丁:可以了齁?那就… │
│毛:不是這樣說啦,不經你的愛心(語音模糊)。 │
│何:我跟你講啦… │
│【04:41】錄影結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