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立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到庭調解,
調解通知書業於106 年7 月24日送達被告,由其
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
到場之情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
上開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
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