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6 年度虎簡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到庭調解, 調解通知書業於106 年7 月24日送達被告,由其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 到場之情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 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