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虎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興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豪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珠
被 告 名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勝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