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虎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碁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標
被 告 源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者視
為起訴,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命原
告於收受通知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0 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1 件、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2 份附卷
可憑,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