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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7 年度虎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碁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標 被   告 源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 為起訴,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命原 告於收受通知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0 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1 件、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2 份附卷可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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