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黏舜強
被 告 良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嵐
訴訟代理人 陳秀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玖佰陸拾
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前以其對訴外人李萬發之
債權即如
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337號
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內容,
向本院請求就李萬發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即本
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311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
程序),經系爭執行程序於民國103 年5 月核發扣押及移轉
命令,被告及李萬發就
上開執行命令均未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
是以,被告應自103 年6 月起依
前揭執行命令依法移
轉李萬發之薪資予原告,直至李萬發為原告之債務清償或離
職為止。然被告僅於103 年6 月19日移轉薪資新臺幣(下同
)1,000 元予原告,其後即未再扣押移轉對李萬發的薪資給
原告。經原告查得李萬發之國稅所得資料,李萬發未曾自被
告離職並持續領有薪資,故原告自得請求計算至107 年7 月
31日止之債權金額261,498 元,綜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61,49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以:被告除收受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命令外,尚收到
多筆行政執行命令,本於政府之欠費應該先繳之原則,被告
已將李萬發部分薪水扣下來慢慢繳清行政執行之金額,並無
餘額可供繳納原告債權,而李萬發已經於107 年2 月離職,
原告所請並無理由,綜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
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
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務人對於
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
扣押命令、收取
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同法第
11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
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
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
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
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
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
參照)。
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
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
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
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
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
本件被告於103 年5 月13日收受扣押命令,於103 年5 月28
日收受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均未提出異議而已
確定,有送達回證附於系爭執行卷宗
可憑,
業據本院調取系
爭執行卷宗審閱
無訛。被告
抗辯有收到其他行政執行命令,
並提出各該執行命令為證,經本院依被告提出之執行命令案
號職權調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3 年度綜所稅執字
第74766 號、104 年度綜所稅執字第46861 號、105 年度綜
所稅執字第40671 號、104 年度勞費執字第18803 至18814
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2 年度牌稅執字第000000
至167587號、102 年度公路罰執字第118086號、103 年度地
稅執字第74867 號、103 年度道罰執字第302211號、103 年
度道罰執字第335300至335301號、104 年度汽費執字第0000
00號、105 年度公路罰執字第502170號、105 年度汽費執字
第268732號、106 年度地稅執字第64309 號等卷宗核閱結果
,被告收受該等執行命令之扣押命令及收取或移轉命令時間
均晚於系爭執行程序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詳附表一所示,故並
無礙於被告即應依本件移轉命令內容將債務人李萬發每月得
支領之各項薪資3 分之1 按各時期執行債權人債權比例交付
原告之義務。
㈢本件被告抗辯李萬發於107 年2 月已經離職,
核與本院
依職
權調取之勞保投保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30頁),
堪認可採
。經計算李萬發依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至107 年2 月12日
為止(勞保退保當天),原告債權金額應為174,630 元(本
件為信用卡債權,原告
所稱違約金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函、107
年12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 號函均稱最高連續不
得超過三期),有李萬發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計算書附卷
可憑,而被告自103 年6 月至107 年2 月間每月給付李萬發
之金額,亦有薪資明細表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25 至129
頁),經本院謄錄如附表二所示,其中103 年5 月至103 年
8 月,李萬發之薪資為162,788 元,此時移轉命令之債權人
僅有原告一人,故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應得54,262元(計算
式:162,788 元×1/3= 54,262 元,角不計入),而103 年
9 月至104 年2 月之債權人除原告外,尚有高雄市政府東區
稅捐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等單位,詳如附表一
所示,經核該段期間原告相較各該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90%
(計算式:174,630 ÷(174,630 元+15,354 元+3,000元
+891元)=0.90,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則103 年9 月
至104 年2 月李萬發之薪資205,988 元中,原告依系爭移轉
命令應得61,796元(計算式:205,988 元×1/3 ×90% =61
,796元,角不計入),104 年3 月至104 年12月債權人除上
開人等外,尚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詳如附表一
所示,經核該段期間原告相較各該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87 %
(計算式:174,630 ÷(174,630 元+15,354 元+3,000元+8
91元+5,870元)=0.87,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則10 4
年3 月至104 年12月李萬發之薪資200,450 元中,原告依系
爭移轉命令應得58,130元(計算式:200,450 元×1/3 ×87
% =58,130元,角不計入),至此原告可得之金額為174,18
8 元(計算式:54,262元+61,796 元+58,130 元=174,188
元),已經大於原告債權金額173,630 元(原告
自承已受償
1,000 元自應
予以扣除)。換言之,自被告收受移轉命令時
起至李萬發離職之日前,如被告確實依系爭移轉命令扣款交
付原告,則原告之債權早已獲得清償,是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其債權總額173,630 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為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
押款,核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應自被告受催告時起,始負遲
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9 月12日送達被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故本件原告除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外,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7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 項、第115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及本院執行處所發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
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一
┌──┬────────────┬───────┬─────┬────┬─────┬─────┐
│編號│強制執行案號 │移送機關 │執行金額 │ 備註 │扣押命令 │收取命令 │
│ │ │ │ │ │ │移轉命令 │
├──┼────────────┼───────┼─────┼────┼─────┼─────┤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5,870元 │已全部受│104.3.26 │104.3.26 │
│ │103 年度綜所稅執字第 │局虎尾稽徵所 │ │償 │ │ │
│ │74766 號 │ │ │ │ │ │
├──┼────────────┼───────┼─────┼────┼─────┼─────┤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5,727元 │已全部受│105.01.04 │ 105.01.04│
│ │104 年度綜所稅執字第 │局虎尾稽徵所 │ │償 │ │ │
│ │46861 號 │ │ │ │ │ │
├──┼────────────┼───────┼─────┼────┼─────┼─────┤
│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4,128 元 │已全部受│105.09.27 │105.09.27 │
│ │105 年度綜所稅執字第 │局虎尾稽徵所 │ │償 │ │ │
│ │40671 號 │ │ │ │ │ │
├──┼────────────┼───────┼─────┼────┼─────┼─────┤
│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高雄市東區稅捐│合計15,354│已全部受│103.09.02 │103.09.02 │
│ │署102 年度牌稅執字第 │稽徵處 │元 │償 │ │ │
│ │167586號 │ │ │ │ │ │
├──┼────────────┼───────┼─────┼────┼─────┼─────┤
│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高雄市東區稅捐│與上開案件│已全部受│103.09.02 │103.09.02 │
│ │署102 年度牌稅執字第 │稽徵處 │合計 │償 │ │ │
│ │167587號 │ │ │ │ │ │
├──┼────────────┼───────┼─────┼────┼─────┼─────┤
│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3,000元 │已全部受│103.09.02 │103.09.02 │
│ │署102 年度公路罰執字第 │高雄區監理所 │ │償 │ │ │
│ │118086號 │ │ │ │ │ │
├──┼────────────┼───────┼─────┼────┼─────┼─────┤
│7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東區稅捐│891元 │已全部受│103.09.02 │103.09.02 │
│ │103年度地稅執字第74867號│稽徵處 │ │償 │ │ │
├──┼────────────┼───────┼─────┼────┼─────┼─────┤
│8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勞動部勞工保險│11,453元 │未執行 │發債證 │發債證 │
│ │104 年度勞費執字第 │局 │ │ │ │ │
│ │00000000號-00000000號 │ │ │ │ │ │
├──┼────────────┼───────┼─────┼────┼─────┼─────┤
│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 │107.03.22 │107.03.22 │
│ │103 年度道罰執字第302211│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 │ 無受償 │無受償 │
│ │號 │中心 │已離職 │ │ │ │
├──┼────────────┼───────┼─────┼────┼─────┼─────┤
│1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 │同上 │同上 │
│ │103 年度道罰執字第335300│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 │ │ │
│ │號 │中心 │已離職 │ │ │ │
├──┼────────────┼───────┼─────┼────┼─────┼─────┤
│1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 │同上 │ 同上 │
│ │103 年度道罰執字第335301│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 │ │ │
│ │號 │中心 │已離職 │ │ │ │
├──┼────────────┼───────┼─────┼────┼─────┼─────┤
│1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6,180元 │已全部受│106.06.05 │106.06.05 │
│ │署104 年度汽費執字第 │高雄區監理所 │ │償 │ │ │
│ │514147號 │ │ │ │ │ │
├──┼────────────┼───────┼─────┼────┼─────┼─────┤
│1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1,800元 │已全部受│106.06.05 │106.06.05 │
│ │署105 年度公路罰執字第 │高雄區監理所 │ │償 │ │ │
│ │502170號 │ │ │ │ │ │
├──┼────────────┼───────┼─────┼────┼─────┼─────┤
│1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1,202元 │已全部受│106.06.05 │106.06.05 │
│ │署105 年度汽費執字第 │高雄區監理所 │ │償 │ │ │
│ │268732號 │ │ │ │ │ │
├──┼────────────┼───────┼─────┼────┼─────┼─────┤
│1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稅捐稽徵│962元 │已全部受│未發 │未發 │
│ │106 年度地稅執字第64309 │處 │ │償 │ │ │
│ │號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李萬發薪資總額列表
┌───────────┬────────────┐
│(民國) 年 月 │薪資總額 (新臺幣/元) │
├───────────┼────────────┤
│103年2月 │$5,400元 │
├───────────┼────────────┤
│103年3月 │$45,225元 │
├───────────┼────────────┤
│103年4月 │$36,600元 │
├───────────┼────────────┤
│103年5月 │$40,800元 │
├───────────┼────────────┤
│103年6月 │$37,313元 │
├───────────┼────────────┤
│103年7月 │$42,300元 │
├───────────┼────────────┤
│103年8月 │$42,375元 │
├───────────┼────────────┤
│103年9月 │$41,700元 │
├───────────┼────────────┤
│103年10月 │$39,938元 │
├───────────┼────────────┤
│103年11月 │$42,675元 │
├───────────┼────────────┤
│103年12月 │$41,625元 │
├───────────┼────────────┤
│104年1月 │$20,100元 │
├───────────┼────────────┤
│104年2月 │$19,950元 │
├───────────┼────────────┤
│104年3月 │$20,100元 │
├───────────┼────────────┤
│104年4月 │$20,000元 │
├───────────┼────────────┤
│104年5月 │$20,000元 │
├───────────┼────────────┤
│104年6月 │$19,800元 │
├───────────┼────────────┤
│104年7月 │$20,150元 │
├───────────┼────────────┤
│104年8月 │$20,100元 │
├───────────┼────────────┤
│104年9月 │$20,100元 │
├───────────┼────────────┤
│104年10月 │$20,100元 │
├───────────┼────────────┤
│104年11月 │$20,000元 │
├───────────┼────────────┤
│104年12月 │$20,100元 │
├───────────┼────────────┤
│105年1月 │$18,900元 │
├───────────┼────────────┤
│105年2月 │$19,350元 │
├───────────┼────────────┤
│105年3月 │$19,200元 │
├───────────┼────────────┤
│105年4月 │$22,650元 │
├───────────┼────────────┤
│105年5月 │$20,550元 │
├───────────┼────────────┤
│105年6月 │$17,550元 │
├───────────┼────────────┤
│105年7月 │$16,800元 │
├───────────┼────────────┤
│105年8月 │$22,200元 │
├───────────┼────────────┤
│105年9月 │$19,050元 │
├───────────┼────────────┤
│105年10月 │$26,700元 │
├───────────┼────────────┤
│105年11月 │$20,100元 │
├───────────┼────────────┤
│105年12月 │$17,025元 │
├───────────┼────────────┤
│106年1月 │$21,000元 │
├───────────┼────────────┤
│106年2月 │$18,200元 │
├───────────┼────────────┤
│106年3月 │$20,400元 │
├───────────┼────────────┤
│106年4月 │$15,600元 │
├───────────┼────────────┤
│106年5月 │$21,000元 │
├───────────┼────────────┤
│106年6月 │$19,600元 │
├───────────┼────────────┤
│106年7月 │$20,400元 │
├───────────┼────────────┤
│106年8月 │$22,800元 │
├───────────┼────────────┤
│106年9月 │$24,000元 │
├───────────┼────────────┤
│106年10月 │$23,400元 │
├───────────┼────────────┤
│106年11月 │$23,300元 │
├───────────┼────────────┤
│106年12月 │$20,400元 │
├───────────┼────────────┤
│107年1月 │$22,050元 │
├───────────┼────────────┤
│107年2月 │$8,4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