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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8 年度虎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淑鳳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芃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禎 訴訟代理人 夏美玲 複 代理人 唐梓淇 訴訟代理人 董昱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 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復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其2 分之1 ,故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