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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8 年度虎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 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第119 條 第1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恢復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並繳納裁判費,致本 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顯見本件原告之起訴與前 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業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 具狀補正該裁定主文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並於108 年 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今 尚未補正該裁定命原告補正之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資料、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是 以,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