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
僱傭關
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
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第119 條
第1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恢復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之
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及其
住居所、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並繳納裁判費,致本
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顯見本件原告之起訴與前
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業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
具狀補正該裁定主文
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並於108 年
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今
尚未補正該裁定命原告補正之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資料、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
是
以,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