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伯寬
代 理 人 張庭禎
律師
相 對 人 威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為無資力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參聲請人所提出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書、審查表、資力詢問表及雲
林縣臺西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資料,足認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應無不合,自應准許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業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認其資力
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
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民國108 年7 月16日申請編號0000000-M-004 審查表在
卷
可憑。另依據聲請人之
起訴狀,
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
所提出之證據,
尚非顯無理由,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