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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8 年度虎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伯寬 代 理 人 張庭禎律師 相 對 人 威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為無資力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參聲請人所提出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書、審查表、資力詢問表及雲 林縣臺西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資料,足認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應無不合,自應准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業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認其資力 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民國108 年7 月16日申請編號0000000-M-004 審查表在 卷可憑。另依據聲請人之起訴狀,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 所提出之證據,尚非顯無理由,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