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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08 年度虎簡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張水城 訴訟代理人 林坤穎       凃惠冠 被   告 何玉光       吳哲安 訴訟代理人 郭有傳 被   告 陳俐君       王孟芸       何昆霖 訴訟代理人 何玉田 被   告 賴品妤 訴訟代理人 賴肇宗 被   告 王好       李銀杏       江宛庭       江小萍       江佳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江銘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劉家逸  住雲林縣土庫鎮崙內81之12號       林春敏  住雲林縣○○鎮○○街○○巷○○○○號       陳建民  住雲林縣虎尾鎮大屯1號之6 訴訟代理人 鐘維軒  住雲林縣○○鎮○○路○段○○○號 被   告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里○○路○○○○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張水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鍾立智  住雲林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23 平 方公尺,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 民國108 年7 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 ,面積71平方 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B ,面積72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何昆霖單獨所有;編號C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被告劉家逸單獨所有;編號D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被告江小萍單獨所有;編號E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 告江佳玲單獨所有;編號F ,面積7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李 銀杏單獨所有;編號G ,面積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 單獨所有;編號H ,面積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春敏單獨 所有;編號I ,面積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 ;編號J ,面積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 號K ,面積7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L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編號M ,面積70平 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建民單獨所有;編號N ,面積70平方公 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王好單獨所有;編號O ,面積72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被告江宛庭單獨所有;編號P ,面積8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編號Q ,面積76平方公尺之 土地分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編號R ,面積78平方 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號S ,面積75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號T ,面積72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號U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 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V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 告陳俐君單獨所有;編號W ,面積7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吳 哲安單獨所有;編號X ,面積68平方公尺之土地歸被告王孟芸單 獨所有;編號Y ,面積1,073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兩造共有,應 有部分如附表六所示。被告賴品妤、被告何昆霖、被告劉家逸、 被告江小萍、被告江佳玲、被告李銀杏、被告林春敏、原告、被 告陳建民、被告王孟芸、被告王好應補償被告何玉光、被告江宛 庭、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被告陳俐君、被告吳哲安之金額如 附表七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為如附表一所示,其 中訴外人何玉琥將其應有部分全部分別轉讓或輾轉讓與被告 江宛庭、被告王好、被告李銀杏、被告江佳玲、被告江小萍 等人,有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5 頁),經上開 人等聲明承當訴外人何玉琥之訴訟,業經原告同意在案(見 本院卷二第123 頁、第169 頁),訴外人蕭進發、訴外人朱 勣璘,則將其等應有部分全部轉讓與被告何玉光,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42 頁、第379 頁) ,經被告何玉光聲明承當訴外人蕭進發、訴外人朱勣璘之訴 訟,原告同意(見本院卷三第90頁),均已生承當訴訟之效 力。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吳哲安將其應有部分之一部分轉讓與非原 土地所有權之被告林春敏、被告陳建民、被告海騰營造有 限公司;被告陳俐君則將其應有部分之一部分轉讓與非原土 地所有權人之被告劉家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分別有 陳報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二第128 頁、第170 頁、第235 頁、第365 至377 頁、 第488 頁),並與系爭土地公務用登記謄本相符(見本院卷 二第477 至485 頁),故被告林春敏、被告陳建民、被告劉 家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均為本件訴訟標的應合一確定 之人,原告追加上開人等為被告,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被告王孟芸、被告江宛庭、被告江小萍、被告江佳玲、被告 陳建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2,823 平方公尺,由 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有 不能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且共 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規定,原告自 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㈡本件希望將系爭土地依附圖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 期民國108 年7 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 將原告所有建物坐落之範圍即附圖編號I 、L 、P 、Q 之土 地分歸原告,綜上,聲明: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二、被告辯以: ㈠被告何昆霖、被告何玉光、被告林春敏、被告吳哲安、被告 陳俐君、被告王好、被告李銀杏、被告劉家逸均稱:對附圖 沒有意見,希望分到自己房子坐落之土地。 ㈡被告江小萍、被告江佳玲、被告江宛庭、被告陳建民雖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據其等前陳述略以:對附圖沒有 意見,希望分到自己房子坐落之土地。 ㈢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希望分到附圖所示編號I 部分之土 地。 ㈣被告賴品妤:不同意附圖之分割方案,要再提出新的分割方 案。 ㈤被告王孟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 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系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2,823 平方 公尺,由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有系爭土地登 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77 至485 頁),而 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期限之約定,亦無使 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 已為被告所不爭執,認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 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 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 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 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74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北臨崙內路,土地上有連棟透天二至三樓建築群數 棟,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鎮○○路○○○○○○○○號,為本院 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55 至175 頁),並經地政 人員將系爭土地上之建築物繪製如附圖所示編號A 至X 區塊 ,有附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11 頁),而上開建物均 已辦理保存登記,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389 至437 頁),故其門牌號碼、登記所有權人、登 記建號、對應附圖位置編號等分別如附表三所示。 ⒉系爭土地上既有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各該建物為一社 區型連棟住宅,街廓方正、建物整齊,故如土地共有人同有 建物所有權,將其所有建物坐落之土地分歸該共有人,使房 屋土地所有權歸於同一人,有助於建物及土地價值之最大利 用,且為大多數共有人所是認,堪認為最有利於全體共有人 之分割方案。至於道路部分之土地,則以各共有人分配到厝 地之面積佔全部厝地面積依比例分別共有,較為公允,經計 算後應如附表六所示。 ⒊至於附圖所示編號A 、G 、K 土地上之房屋即附表三編號1 、7 、11房屋所有權人並無土地所有權,而被告賴品妤系 爭土地共有人中應有部分最多者,故將附圖所示編號A 、G 、K 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並無損於被告賴品妤之 利益。而原告及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固陳稱希望將附圖所 示編號I 之土地分與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然而 ,原告雖有附表三編號9 、12、16、17之房屋所有權,但原 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僅有90000 分之2086,尚不足一間房子所 佔土地之面積,而原告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另設立被告海 騰營造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向其他共有人即被告吳哲 安、被告陳俐君收購應有部分,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65頁、卷二第367 至377 頁),然而,原告始終陳稱希望至少分到臨路之門牌 號碼81-7號房屋(見本院卷二第447 頁),而本院亦已依其 意願將附圖所示編號L 部分之土地分歸原告,堪認某程度已 符合原告意願。至於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應有部分固為00 00000 分之139367,然其應有部分尚少於被告賴品妤之應有 部分10000 分之2086,且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係新加入之 共有關係,就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並無所有權,堪認與系爭土 地並無占有使用之關係,其已分得附表三編號16、17原告房 屋坐落之土地即附圖所示編號P 、Q 之土地,縱使其有餘下 未受分配之面積,但本院仍認將附圖所示編號I 之土地分與 較早居住於系爭土地之被告賴品妤,應為適當、合理之分割 方式。 ⒋被告賴品妤固不同意附圖之分割方式,但本件自案件繫屬時 起今歷時將近2 年,其均未提出更為適當之分割方法,又 經本院於109 年10月8 日至現場第二次履勘並囑託地政人員 測量被告賴品妤所提出之方案,其亦未就其所陳述之分割方 式繳納測量費用(見本院卷三第73頁、第90頁),自難認其 主張為可採。 ⒌綜上,系爭土地如依附圖所示方式分割,將編號A ,面積71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B ,面積72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昆霖單獨所有;編號C ,面積70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劉家逸單獨所有;編號D ,面積70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小萍單獨所有;編號E ,面積70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佳玲單獨所有;編號F ,面積72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李銀杏單獨所有;編號G ,面積79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H ,面積76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春敏單獨所有;編號I ,面積79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J ,面積76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號K ,面積73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號L ,面積70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所有;編號M ,面積70平方公 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建民單獨所有;編號N ,面積70平方公 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王好單獨所有;編號O ,面積72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江宛庭單獨所有;編號P ,面積80平方公尺 之土地分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編號Q ,面積 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海騰營造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編 號R ,面積7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 號S ,面積7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 號T ,面積7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何玉光單獨所有;編 號U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賴品妤單獨所有;編 號V ,面積7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俐君單獨所有;編 號W ,面積7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吳哲安單獨所有;編 號X ,面積68平方公尺之土地歸被告王孟芸單獨所有;編號 Y ,面積1,073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 附表六所示,應為適當、公允,且最有利於全體共有人之方 式。 ㈢再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 條規定,係各共有人 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 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如共有物之價值因位置不 同而有差異,因原物分割而取得之價值較其應有部分折算價 值為多者,即應以金錢補償其分配價值較少之共有人。如分 配較多及較少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為期公平,並符上開共 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原則,該每一分配較多之共有人即 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配較少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 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 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分割結 果,各共有人分配位置不同,價值恐有差異,且未均能與應 有部分比例一致,即屬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 依民法第824 條第3 項規定,自有以金錢補償之必要。經本 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附圖所示編號A 至Y 之各區塊土地進行估價,該估價師事務所採獨立估價原則, 以附圖所示編號L 區塊為基準地,先以比較法求取基準地之 比較價格,再以基準地之價格為基礎,分別針對各筆土地之 宗地條件、道路條件等予以調整推估分割方案中各區塊之適 當價格,核其估價方式堪稱公允、適當,應屬可採。是經鑑 價後各區塊價值如附表四所示,兩造分割前、後土地之價值 互有增減如附表五所示,而每一分配較多之共有人即應就其 補償金額,對於分配較少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經計算後, 應互為補償如附表七所示。 ㈣另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 家逸於109 年9 月18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新臺 幣(下同)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受告知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向受告知人即抵押權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告知訴訟,受告知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到庭表 示同意附圖所示分割方案,揆諸上揭規定,受告知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移存於被告劉家逸分配取得部分之 土地上,附此指明。 四、綜合上述,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知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共有人間補償方式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為敘明。 六、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 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一 系爭土地共有人變動情形 ┌──┬──────┬────────┬────────┬────────────┐ │編號│起訴時共有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共│言詞辯論終結前應│備註 │ │ │ │有人 │有部分 │ │ │ │ │ │ │ │ ├──┼──────┼────────┼────────┼────────────┤ │1 │張水城 │張水城 │90000 分之2086 │ │ │ │ │ │ │ │ ├──┼──────┼────────┼────────┼────────────┤ │2 │何玉光 │何玉光 │5625分之1043 │朱勣璘、蕭進發轉讓全部應│ │ │朱勣璘 │ │ │有部分予何玉光 │ │ │蕭進發 │ │ │ │ ├──┼──────┼────────┼────────┼────────────┤ │3 │何玉琥 │江小萍 │300000分之7408 │何玉琥輾轉轉讓全部應有部│ │ │ │江宛庭 │300000分之18520 │分予江小萍、江宛庭、江佳│ │ │ │江佳玲 │300000分之9592 │玲、王好、李銀杏 │ │ │ │王好 │10000分之334 │ │ │ │ │李銀杏 │10000分之334 │ │ ├──┼──────┼────────┼────────┼────────────┤ │4 │吳哲安 │吳哲安 │0000000分之56692│吳哲安轉讓一部分應有部分│ │ │ │林春敏 │0000000分之32792│予林春敏、陳建民、海騰營│ │ │ │陳建民 │0000000分之30449│造有限公司 │ │ │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分之45667│ │ ├──┼──────┼────────┼────────┼────────────┤ │5 │陳俐君 │陳俐君 │10000分之563 │陳俐君轉讓一部分應有部分│ │ │ │劉家逸 │10000分之235 │予劉家逸、海騰營造有限公│ │ │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10000分之937 │司 │ ├──┼──────┼────────┼────────┼────────────┤ │6 │王孟芸 │王孟芸 │10000 分之351 │ │ ├──┼──────┼────────┼────────┼────────────┤ │7 │何昆霖 │何昆霖 │10000 分之234 │ │ ├──┼──────┼────────┼────────┼────────────┤ │8 │賴品妤 │賴品妤 │10000分之2086 │ │ └──┴──────┴────────┴────────┴────────────┘ 附表二 系爭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之分擔 ┌──┬──────┬─────────┐ │編號│現共有人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 │ │ │負擔之比例 │ ├──┼──────┼─────────┤ │1 │張水城 │90000 分之2086 │ ├──┼──────┼─────────┤ │2 │何玉光 │5625分之1043 │ ├──┼──────┼─────────┤ │3 │江小萍 │300000分之7408 │ ├──┼──────┼─────────┤ │4 │江宛庭 │300000分之18520 │ ├──┼──────┼─────────┤ │5 │江佳玲 │300000分之9592 │ ├──┼──────┼─────────┤ │6 │王好 │10000分之334 │ ├──┼──────┼─────────┤ │7 │李銀杏 │10000分之334 │ ├──┼──────┼─────────┤ │8 │吳哲安 │0000000分之56692 │ ├──┼──────┼─────────┤ │9 │林春敏 │0000000分之32792 │ ├──┼──────┼─────────┤ │10 │陳建民 │0000000分之30449 │ ├──┼──────┼─────────┤ │11 │海騰營造有限│0000000 分之139367│ │ │公司 │ │ ├──┼──────┼─────────┤ │12 │陳俐君 │10000分之563 │ ├──┼──────┼─────────┤ │13 │劉家逸 │10000分之235 │ ├──┼──────┼─────────┤ │14 │王孟芸 │10000 分之351 │ ├──┼──────┼─────────┤ │15 │何昆霖 │10000 分之234 │ ├──┼──────┼─────────┤ │16 │賴品妤 │10000分之2086 │ └──┴──────┴─────────┘ 附表三 建物與土地分配對照表 ┌──┬─────┬─────┬────┬───┬────────┐ │編號│房屋建號 │房屋門牌 │房屋登記│坐落土│擬分配土地權利人│ │ │(坐落雲林│(坐落雲林│所有權人│地區塊│ │ │ │縣土庫鎮崙│縣土庫鎮崙│ │編號(│ │ │ │內段) │內路) │ │註一)│ │ ├──┼─────┼─────┼────┼───┼────────┤ │1 │ 162 │81-14 │李秋月 │A │賴品妤 │ │ │ │ │(非土地│ │ │ │ │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2 │ 161 │81-13 │何昆霖 │B │何昆霖 │ ├──┼─────┼─────┼────┼───┼────────┤ │3 │ 160 │81-12 │劉家逸 │C │劉家逸 │ ├──┼─────┼─────┼────┼───┼────────┤ │4 │ 159 │81-11 │江小萍 │D │江小萍 │ │ │ │ │江宛庭 │ │ │ │ │ │ │江佳玲 │ │ │ ├──┼─────┼─────┼────┼───┼────────┤ │5 │ 158 │81-10 │江小萍 │E │江佳玲 │ │ │ │ │江宛庭 │ │ │ │ │ │ │江佳玲 │ │ │ ├──┼─────┼─────┼────┼───┼────────┤ │6 │ 157 │81-9 │李銀杏 │F │李銀杏 │ ├──┼─────┼─────┼────┼───┼────────┤ │7 │ 242 │81-15 │陳曉珍(│G │賴品妤 │ │ │ │ │非土地所│ │ │ │ │ │ │有權人)│ │ │ ├──┼─────┼─────┼────┼───┼────────┤ │8 │ 164 │81-16 │林春敏 │H │林春敏 │ ├──┼─────┼─────┼────┼───┼────────┤ │9 │ 165 │81-17 │張水城 │I │賴品妤 │ ├──┼─────┼─────┼────┼───┼────────┤ │10 │ 166 │81-18 │何玉光 │J │何玉光 │ ├──┼─────┼─────┼────┼───┼────────┤ │11 │ 156 │81-8 │楊忠傑、│K │賴品妤 │ │ │ │ │楊子萱(│ │ │ │ │ │ │均非土地│ │ │ │ │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12 │ 155 │81-7 │張水城 │L │張水城 │ ├──┼─────┼─────┼────┼───┼────────┤ │13 │ 154 │81-6 │陳建民 │M │陳建民 │ ├──┼─────┼─────┼────┼───┼────────┤ │14 │ 241 │81-5 │王好 │N │王好 │ ├──┼─────┼─────┼────┼───┼────────┤ │15 │ 152 │81-4 │江宛庭 │O │江宛庭 │ ├──┼─────┼─────┼────┼───┼────────┤ │16 │ 167 │81-19 │張水城 │P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 ├──┼─────┼─────┼────┼───┼────────┤ │17 │ 168 │81-20 │張水城 │Q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 ├──┼─────┼─────┼────┼───┼────────┤ │18 │ 169 │81-21 │何玉光 │R │何玉光 │ ├──┼─────┼─────┼────┼───┼────────┤ │19 │ 170 │81-22 │何玉光 │S │何玉光 │ ├──┼─────┼─────┼────┼───┼────────┤ │20 │ 151 │81-3 │何玉光 │T │何玉光 │ ├──┼─────┼─────┼────┼───┼────────┤ │21 │ 150 │81-2 │賴品妤 │U │賴品妤 │ ├──┼─────┼─────┼────┼───┼────────┤ │22 │ 149 │81-1 │陳俐君 │V │陳俐君 │ ├──┼─────┼─────┼────┼───┼────────┤ │23 │ 148 │81 │吳哲安 │W │吳哲安 │ ├──┼─────┼─────┼────┼───┼────────┤ │24 │ 171 │81-23 │王孟芸 │X │王孟芸 │ └──┴─────┴─────┴────┴───┴────────┘ 註一: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7月29日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之編號。 附表四 鑑定後各區塊價值 ┌──┬──────┬─────┬──────────┐ │附圖│面 積 │單 價 │總 價 │ │區塊│(平方公尺)│(單位:新│(單價×面積) │ │ │ │臺幣/ 元)│(單位:新臺幣/ 元)│ ├──┼──────┼─────┼──────────┤ │ A │ 71.00 │ 7,048元 │ 500,408元 │ ├──┼──────┼─────┼──────────┤ │ B │ 72.00 │ 7,048元 │ 507,456元 │ ├──┼──────┼─────┼──────────┤ │ C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D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E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F │ 72.00 │ 7,048元 │ 507,456元 │ ├──┼──────┼─────┼──────────┤ │ G │ 79.00 │ 6,655元 │ 525,745元 │ ├──┼──────┼─────┼──────────┤ │ H │ 76.00 │ 6,655元 │ 505,780元 │ ├──┼──────┼─────┼──────────┤ │ I │ 79.00 │ 6,655元 │ 525,745元 │ ├──┼──────┼─────┼──────────┤ │ J │ 76.00 │ 6,655元 │ 505,780元 │ ├──┼──────┼─────┼──────────┤ │ K │ 73.00 │ 7,048元 │ 514,504元 │ ├──┼──────┼─────┼──────────┤ │ L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M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N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O │ 72.00 │ 7,048元 │ 507,474元 │ ├──┼──────┼─────┼──────────┤ │ P │ 80.00 │ 6,655元 │ 532,400元 │ ├──┼──────┼─────┼──────────┤ │ Q │ 76.00 │ 6,655元 │ 505,780元 │ ├──┼──────┼─────┼──────────┤ │ R │ 78.00 │ 6,655元 │ 519,090元 │ ├──┼──────┼─────┼──────────┤ │ S │ 75.00 │ 6,655元 │ 499,125元 │ ├──┼──────┼─────┼──────────┤ │ T │ 72.00 │ 7,048元 │ 507,474元 │ ├──┼──────┼─────┼──────────┤ │ U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V │ 70.00 │ 6,776元 │ 474,320元 │ ├──┼──────┼─────┼──────────┤ │ W │ 71.00 │ 6,776元 │ 481,096元 │ ├──┼──────┼─────┼──────────┤ │ X │ 68.00 │ 6,655元 │ 452,540元 │ ├──┼──────┼─────┼──────────┤ │ Y │1,073.00 │ 3,388元 │ 3,635,324元 │ │(道│ │ │ │ │路)│ │ │ │ └──┴──────┴─────┴──────────┘ 附表五 各共有人價值增減計算表(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共有人 │分得區塊價值 │分割區塊總價│原持份價值(註)│增減差 │ ├────┼─────┼──┬───────────────────────┼──────┼────────┼─────┤ │1 │賴品妤 │A │71㎡×7,048元=500,408元 │3,313,491元 │3,239,085 元 │74,406元 │ │ │ ├──┼───────────────────────┤ │ │ │ │ │ │G │79㎡×6,655元=525,745元 │ │ │ │ │ │ ├──┼───────────────────────┤ │ │ │ │ │ │I │79㎡×6,655元=525,745元 │ │ │ │ │ │ ├──┼───────────────────────┤ │ │ │ │ │ │K │73㎡×7,048元=514,504元 │ │ │ │ │ │ ├──┼───────────────────────┤ │ │ │ │ │ │U │70㎡×6,776元=474,320元 │ │ │ │ │ │ ├──┼───────────────────────┤ │ │ │ │ │ │道路│1,073 ㎡×3,388 元×22809 107300=772,769 元│ │ │ │ ├────┼─────┼──┼───────────────────────┼──────┼────────┼─────┤ │2 │何昆霖 │B │72㎡×7,048元=507,456元 │657,036元 │363,349元 │293,687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415107300=149,580元 │ │ │ │ ├────┼─────┼──┼───────────────────────┼──────┼────────┼─────┤ │3 │劉家逸 │C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364,902元 │254,831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4 │江小萍 │D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383,432元 │236,301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5 │江佳玲 │E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496,474元 │123,259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6 │李銀杏 │F │72㎡×7,048元=507,456元 │657,036元 │518,626元 │138,410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415107300=149,580元 │ │ │ │ ├────┼─────┼──┼───────────────────────┼──────┼────────┼─────┤ │7 │林春敏 │H │76㎡×6,655元=505,780元 │663,661元 │509,186元 │154,475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660107300=157,881元 │ │ │ │ ├────┼─────┼──┼───────────────────────┼──────┼────────┼─────┤ │8 │何玉光 │J │76㎡×6,655元=505,780元 │2,656,792元 │2,879,188元 │-222,396元│ │ │ ├──┼───────────────────────┤ │ │ │ │ │ │R │78㎡×6,655元=519,090元 │ │ │ │ │ │ ├──┼───────────────────────┤ │ │ │ │ │ │S │75㎡×6,655元=499,125元 │ │ │ │ │ │ ├──┼───────────────────────┤ │ │ │ │ │ │T │72㎡×7,048元=507,474元 │ │ │ │ │ │ ├──┼───────────────────────┤ │ │ │ │ │ │道路│1,073 ㎡×3,388 元×18457 107300=625,323 元│ │ │ │ ├────┼─────┼──┼───────────────────────┼──────┼────────┼─────┤ │9 │張水城 │L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359,898元 │259,835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10 │陳建民 │M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472,804元 │146,929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11 │王好 │N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518,626元 │101,107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12 │江宛庭 │O │72㎡×7,048元=507,474元 │657,054元 │958,579元 │-301,525元│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415107300=149,580元 │ │ │ │ ├────┼─────┼──┼───────────────────────┼──────┼────────┼─────┤ │13 │海騰營造 │P │80㎡×6,655元=532,400元 │1,362,174元 │2,164,054元 │-801,88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Q │76㎡×6,655元=505,780元 │ │ │ │ │ │ ├──┼───────────────────────┤ │ │ │ │ │ │道路│1,073 ㎡×3,388 元×9563107300=323,994 元 │ │ │ │ ├────┼─────┼──┼───────────────────────┼──────┼────────┼─────┤ │14 │陳俐君 │V │70㎡×6,776元=474,320元 │619,733元 │874,212元 │-254,479元│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292107300=145,413元 │ │ │ │ ├────┼─────┼──┼───────────────────────┼──────┼────────┼─────┤ │15 │吳哲安 │W │71㎡×6,776元=481,096元 │628,576元 │880,298元 │-251,722元│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353107300=147,480元 │ │ │ │ ├────┼─────┼──┼───────────────────────┼──────┼────────┼─────┤ │16 │王孟芸 │X │68㎡×6,655元=452,540元 │593,786元 │545,024元 │48,762元 │ │ │ ├──┼───────────────────────┤ │ │ │ │ │ │道路│1,073㎡×3,388元×4169107300=141,246元 │ │ │ │ └────┴─────┴──┴───────────────────────┴──────┴────────┴─────┘ 註:原應有部分×面積×土地價值 附表六 分割後各共有人就道路應有部分 ┌───┬─────┬──────────┐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 ├───┼─────┼──────────┤ │1 │賴品妤 │107300分之22809 │ ├───┼─────┼──────────┤ │2 │何昆霖 │107300分之4415 │ ├───┼─────┼──────────┤ │3 │劉家逸 │107300分之4292 │ ├───┼─────┼──────────┤ │4 │江小萍 │107300分之4292 │ ├───┼─────┼──────────┤ │5 │江佳玲 │107300分之4292 │ ├───┼─────┼──────────┤ │6 │李銀杏 │107300分之4415 │ ├───┼─────┼──────────┤ │7 │林春敏 │107300分之4660 │ ├───┼─────┼──────────┤ │8 │何玉光 │107300分之18457 │ ├───┼─────┼──────────┤ │9 │張水城 │107300分之4292 │ ├───┼─────┼──────────┤ │10 │陳建民 │107300分之4292 │ ├───┼─────┼──────────┤ │11 │王好 │107300分之4292 │ ├───┼─────┼──────────┤ │12 │江宛庭 │107300分之4415 │ ├───┼─────┼──────────┤ │13 │海騰營造有│107300分之9563 │ │ │限公司 │ │ ├───┼─────┼──────────┤ │14 │陳俐君 │107300分之4292 │ ├───┼─────┼──────────┤ │15 │吳哲安 │107300分之4353 │ ├───┼─────┼──────────┤ │16 │王孟芸 │107300分之4169 │ └───┴─────┴──────────┘ 附表七: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單位:新臺幣/ 元) ┌──────┬──────┬──────┬──────┬─────┬─────┬─────┐ │ 共有人 │何玉光 │江宛庭 │海騰營造有限│陳俐君 │吳哲安 │合計 │ │ │(-222,396) │(-301,525) │公司 │(-254,479)│(-251,722)│ │ │共有人 │ │ │(-801,880) │ │ │ │ ├──────┼──────┼──────┼──────┼─────┼─────┼─────┤ │賴品妤 │9,033 │12,245 │32,568 │10,336 │10,224 │74,406 │ │(+74,406) │ │ │ │ │ │ │ ├──────┼──────┼──────┼──────┼─────┼─────┼─────┤ │何昆霖 │35,652 │48,337 │128,549 │40,795 │40,354 │293,687 │ │(+293,687) │ │ │ │ │ │ │ ├──────┼──────┼──────┼──────┼─────┼─────┼─────┤ │劉家逸 │30,935 │41,942 │111,541 │35,398 │35,015 │254,831 │ │(+254,831) │ │ │ │ │ │ │ ├──────┼──────┼──────┼──────┼─────┼─────┼─────┤ │江小萍 │28,686 │38,892 │103,431 │32,824 │32,468 │236,301 │ │(+236,301) │ │ │ │ │ │ │ ├──────┼──────┼──────┼──────┼─────┼─────┼─────┤ │江佳玲 │14,963 │20,287 │53,951 │17,122 │16,936 │123,259 │ │(+123,259) │ │ │ │ │ │ │ ├──────┼──────┼──────┼──────┼─────┼─────┼─────┤ │李銀杏 │16,802 │22,781 │60,583 │19,226 │19,018 │138,410 │ │(+138,410) │ │ │ │ │ │ │ ├──────┼──────┼──────┼──────┼─────┼─────┼─────┤ │林春敏 │18,753 │25,425 │67,615 │21,457 │21,225 │154,475 │ │(+154,475) │ │ │ │ │ │ │ ├──────┼──────┼──────┼──────┼─────┼─────┼─────┤ │張水城 │31,543 │42,766 │113,731 │36,093 │35,702 │259,835 │ │(+259,835) │ │ │ │ │ │ │ ├──────┼──────┼──────┼──────┼─────┼─────┼─────┤ │陳建民 │17,836 │24,183 │64,312 │20,410 │20,188 │146,929 │ │(+146,929) │ │ │ │ │ │ │ ├──────┼──────┼──────┼──────┼─────┼─────┼─────┤ │王好 │12,274 │16,641 │44,255 │14,045 │13,892 │101,107 │ │(+101,107) │ │ │ │ │ │ │ ├──────┼──────┼──────┼──────┼─────┼─────┼─────┤ │王孟芸 │5,919 │8,026 │21,344 │6,773 │6,700 │48,762 │ │(+48,762) │ │ │ │ │ │ │ ├──────┼──────┼──────┼──────┼─────┼─────┼─────┤ │合計 │222,396 │301,525 │801,880 │254,479 │251,722 │1,832,002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