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
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 代理人 吳嘉哲
被 告 總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等件附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