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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0 年度虎小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76號
原      告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姍 
被      告  王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9日8時22分15秒,在線上遊戲「老子有錢」內,使用角色「酷寶有錢」向使用角色「世事」之人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遊戲幣2,880,000點,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日8時22分52秒將價金2萬元匯入被告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原告於同日8時24分25秒另重複轉帳2萬元至系爭帳戶內,事後於遊戲內聯繫使用角色「世事」之人未果,尋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助聯繫,被告亦不予理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2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彰化銀行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結果、線上遊戲轉帳紀錄為憑,並有系爭帳戶申辦人資料附卷可稽;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重複匯款,致將2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內,被告因此受有2萬元之利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並致原告受有2萬元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訴訟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本院審酌本件事件係因原告不慎重複轉帳而生,難認被告有可歸咎之原因,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較合乎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原告預納
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手續費       100元            由原告預納
合    計            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