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虎小調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雅心
代 理 人 陳語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昕
宏宸車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東螢即駿昇汽車商行
豐格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小姐
湧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均
適用之。
二、
經查:本件依
聲請人即原告
起訴狀所載,係因向
相對人即被告等人購買中古車、辦理過戶及貸款程序,卻遭額外收取各項費用及不明項目之款項,分別依契約關係、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惟被告等人住所或主營業所均
非在本院轄區內,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參,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亦難以認定本院有何特別管轄權之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考量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