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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0 年度虎簡調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海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惠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壹、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訴。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購得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之買賣價款總金額為325,250元,有本院向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調取之110年虎地資字第6690號登記申請書內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可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25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
貳、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全部,姓名欄勿隱匿),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參、提出相對人許惠智(住雲林縣○○鎮○○路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肆、陳報下列系爭房地現況:
一、提供系爭房地現況照片。如系爭土地上有其他地上物坐落,請另對該等地上物拍照,並對照片上之地上物編號(A、B、C......),在照片旁註記該等地上物之門牌號碼、使用人為何人,並在地籍圖上約略畫出各地上物之坐落位置、編號、使用人。
二、請將現況照片編號(①②③),並在地籍圖上標示出照片①②③之拍照位置。
三、此外,照片旁請註記,是由地籍圖的那個方位拍照(如由南往北拍照、由西往東拍照)。並且在地籍圖上除以①②③標示出照片之相對位置外,再另以箭頭表示拍照之方向。
四、對系爭土地周遭道路拍攝現況照片,並在地籍圖上畫出周遭道路之位置、路名及路寬。
五、提出系爭土地上其他地上物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