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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2 年度虎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美玲即佑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鴻基 
被      告  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彤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