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李美玲即佑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