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虎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瑞彬
被 告 南錩螺絲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60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
可佐,其訴
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