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虎保險小字第1號
即 原 告 粘家檥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