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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小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黃合成 
被      告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號
結欠本金(新臺幣)
應    收    利    息
逾    期    違    約    金
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    利    率


1


74,109元
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16日止
1.775%
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