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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小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陳建成  
被      告  張耀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6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