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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小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謝坤達  
被      告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14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縣朴子市仁和里小槺榔一路與故宮大道之交岔路口時,不慎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莊麗君所有並由訴外人吳秉儒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信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甲公司)俢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7,290元(含工資費用3,600元、零件費用18,190元、烤漆費用5,500元),已由其賠付而取得代位求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賠案簽結內容表、訴外人吳秉儒之汽車駕駛執照、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之受損照片及維修照片、信甲公司之估價單、詮勝汽車材料行之寄存單、信甲公司及詮勝汽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三聯式)、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為憑,並經本院向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調取本件車禍相關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及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27,290元(含工資費用3,600元、零件費用18,190元、烤漆費用5,50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107年7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112年5月5日車禍發生時,系爭車輛已使用4年10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1,99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3,600元、烤漆費用5,50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1,097元(計算式:3,600元+1,997元+5,500=11,097元)。又本件車禍是因被告駕車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而駛入外側車道欲右轉而碰撞系爭車輛之左前車頭,難認系爭車輛之駕駛吳秉儒有過失,應由被告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在11,097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18,190×0.369=6,7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190-6,712=11,478
第2年折舊值    11,478×0.369=4,2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478-4,235=7,243
第3年折舊值    7,243×0.369=2,6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243-2,673=4,570
第4年折舊值    4,570×0.369=1,68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570-1,686=2,884
第5年折舊值    2,884×0.369×(10/12)=88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884-887=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