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友議
被 告 朴府熹
黃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77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