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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小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吳友議  
被      告  朴府熹  



            黃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77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