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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小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鍾坪杉即台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李玉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保險,而訴外人李玉娟於民國112年1月18日16時3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雲林縣虎尾鎮民生路與民權路之路口停等準備左轉時,遭被告鍾坪杉駕駛台基工程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聯公司)斗南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2,496元(含零件費用5,450元、工資費用1,078元、烤漆費用5,968元),已由其賠付上開修復費用予匯聯公司而取得代位求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險保單查詢列印、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訴外人李玉娟之汽車駕駛執照、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現場照片、系爭車輛車損照片、NISSAN電子發票證明聯、匯聯公司修理費用評估單、匯聯汽車斗南廠維修明細表、代位求償同意書(車體險)等為憑,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等規定,被告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12,496元(含零件費用5,450元、工資費用1,078元、烤漆費用5,968元),其中零件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107年4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上開行車執照附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112年1月18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4年10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為59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1,078元、烤漆費用5,968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7,644元(計算式:598元+1,078元+5,968元=7,644元)。又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因被告駕駛車輛右轉彎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所致,而訴外人李玉娟駕駛系爭車輛正於路口停等準備左轉,並無肇事因素,故訴外人李玉娟並無過失,是本件交通事故,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7,64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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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5,450×0.369=2,0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50-2,011=3,439
第2年折舊值    3,439×0.369=1,2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39-1,269=2,170
第3年折舊值    2,170×0.369=80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70-801=1,369
第4年折舊值    1,369×0.369=50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69-505=864
第5年折舊值    864×0.369×(10/12)=26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864-266=598